藝術家的來源
關於公共藝術的公共性,之前都把焦點放在「民眾參與」,而且多屬被告知或在作品徵選之後的被邀請,所以常被批評為事後參與或流於形式。其實公共性的指涉有多重意義,即令藝術家範疇也應有其「公共性」意涵。台灣公共藝術設置案如此之多,但藝術形式卻不夠多元,當是參與者的藝術理念過於相近所致。
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政策宣揚與戮力推動的必然結果(就像台展、省展有其官式風格);其二是大案的操作模式都如出一轍,使擅於比案者很容易找到勝選的方程式。台灣參與公共藝術的熟面孔那麼多,在地新生代的參與比例那麼少,就是因為勝選模式的「難度」易於掌握,遂使更多的可能性難以呈現。
公共藝術既然是與時並進、因地制宜,就應該是新人輩出、群雄並起,可惜的是這種現象並不多見。相似的創作者,相類的藝術風格,從北到南、從醫院到學校、從大計畫到小案子…,似曾相識的作品多矣,顯然公共藝術的藝術家們對於性質極為不同的設置案並沒有極為不同的思維。迪化街汙水處理廠一案之所以有那麼多另類的展現,這與主要操作者陳弱千、黃瑞茂及羅秀芝都是初次執行公共藝術案有一定的關聯。
最近兩年的現象是,不同路數的公共藝術家在競案時相互結盟,不但聲勢驚人,也可以突顯其多元性。不過,較令人擔憂的是這種多元性可能會成為一種「套路」,看來琳瑯滿目,個個有來頭,其實更像是個大雜燴。這種模式可以造就公共藝術的大咖,但從街區鄉里往上爬的小咖反而會受到限制,這其實是公共藝術在「公共性」拓展上的一大隱憂!
結語
公共藝術成敗之關鍵在於人,首長、評審委員和藝術家都是無法規範的人,公共藝術之難就在於人的難以掌握。不過,人是可以提昇的,但必須被教育。所以,為放大台灣公共藝術的未來格局,還是得從「教育」著手,不但學生要受教,恐怕連機關首長、評審委員與藝術家們都有再教育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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