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機關首長之認知
大多數的首長視公共藝術為雞肋,為法令所限不得已而為之,由於當成工程看待,所以就以工程結案方式來操作。他們最喜歡地標式的景觀雕塑,既醒目又簡單,好維護亦少麻煩;他們比較不喜歡分散式的整體規劃,看不到重點,還有一堆互動溝通的過程,將來還不易維護…,因此,所以許多公共藝術設置會速戰速決,皆因首長意志力貫徹使然。
也有少數首長認真看待公共藝術,視此公共工程為藝術作為。由於當成藝術看待,所以才能廣納意見並細心操作。既然是藝術,當然不能徒具形式地照表操課,所以他們會參與審查、討論,並探究種種可能性,所以,有些公共藝術案曠日廢時一延再延,實因首長的藝術思維高於工程使然。成功不必在我,他日公共藝術案完成時,這些首長大多已不在其位,留下的只是「公共藝術」而已。
舉新港藝術高中公共藝術案為例,雖然投案的設置計畫頗多,但概屬量體過大的強烈造形,它們侵犯或干擾了原本結構渾然、層次分明的建築本體。當評審委員(包括校長和建築師)無法選出滿意的作品時,主事者的態度最為重要,通常委員們會尊重首長的意見,如果首長表達出結案的迫切性,委員們還是會選出一個爛蘋果交差了事。而新港藝術高中的年輕校長看得很遠,即使此案已經歷時數年仍勇敢的表達不惜「從缺」的決心,捲土重來恐怕得多耗兩年的時間,如視之為百年大計,兩年又何妨?
評審委員之職責
公共藝術成敗的另一關鍵是評審委員,大多數的評審委員不知道自己的任務多重要!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力有多大!所以,會受機關首長甚至承辦人的意志所左右。大多數的評審只是會前拿到資料,然後評審會議聽參選者簡報後投票了事,完全是處於消極被動的角色。如果對設置案計畫不夠了解,也沒有到基地勘查,又不能提出問題,這樣的公共藝術評審和畫展評選有何不同?
建築設計或工程案常有「廢標」者,但公共藝術案則罕見。尤其是因達不到高水準而遭評審否決者更是稀有。評審最大的權力就是否決權,作品不好就不要勉強選出,電影和文學獎項中就常見「從缺」,公共藝術也應拿出這樣的「專業」堅持。除此之外,評審還可以對設置計畫案提出修正意見,甚至嚴格規範、考核、訂罰則…,南港軟體園區展覽館案就因變更降低原定研討會中重要與會者的邀請層級而遭評審扣款數十萬,此即評審應盡的責任,絕非投完票走人就算了。
畫展評選和公共藝術評選不同,首獎從缺只是少一個獎,但畫展照辦,公共藝術的從缺卻是整個設置案重起爐灶。原本就已曠日廢時的設置案要重來,這種吃力又不討好、還得罪一海票人的事,誰都不願意幹!仔細想想,一個設置案不比一幅畫重要嗎?如果它更具影響力,為什麼我們不能更慎重的對待?為什麼不能寧缺勿濫!
前提新港藝術高中案,如果以一般標準程序操作,先就送審資料審查,通常只要各委員選出一定名額的入圍者,然後統計出公約數最大的前幾名進入「複選」,待幾週後再就模型和簡報選出優勝者。新港藝術高中案的委員們並沒有埋頭圈選而是充分討論,得出不必選出「一定」名額的入圍者,以示對自己的專業負責。由於不強行過關,才可証得「大家都選不出佳作」的共識。如此結果實評審委員的積極做為所致,勇於任事的委員當如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