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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管! 文建會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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曖昧與矛盾之間;內舉不避親
撰文/銀時 │發佈時間:2010-09-01 17:52

/顧展蓉

 

「文化創意產業」可說是現在藝術圈裡最火紅的一塊,一般人所認知的文創,不過是博物館、美術館賣店裡的商品,將世界名畫印上筆記本,大型雕塑做成小磁鐵等轉作有體物。自從今年一月立法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讀通過之後,無論是藝術家個人或民間企業都開始爭搶文創這一塊大餅,小的小到像鑰匙圈、大的像華山文化創意園區四五十億的BOT案,商機無限,想到未來的營收額,做夢都會笑!要想賺大錢,搞文創就對了。

 

以文創商品來說,最廣為人知的就是台北故宮博物院,那是2009年兩岸直航之後,來台陸客最喜歡去的地方,所販賣的文創商品如翠玉白菜等,為其票房保證,一年可以為故宮帶來5.5億新台幣的收益,比門票收入還可觀。

 

根據本刊記者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所查到資料,國內的博物館(美術類、歷史類)像故宮、史博館、國美館內的賣店(也就是精品店)營業登記皆是「員工消費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型態販賣文創商品。最受爭議的點,第一、在民國981月修正的『合作社法』第3-1條之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當時便遭立委質詢。第二、去年鬧的沸沸揚揚的史博館員工福利社,在館方營業額「負」盈餘下都能分紅,院方的解釋居然是:「一定有賺錢才會分紅。」可見這些合作社賺很大,館院營業額虧損,合作社員大肆分紅,也難怪很多人找民議代表推薦轉職到館方上班,真是肥缺!

 

記者實地訪問這些館院的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上事由,他們首先先撇清分紅,說法案規定現在已經沒有員工分紅了。根據記者調查內政部去年六月核釋『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政府委託合作社代辦業務規定,在盈餘處理的部份,「合作社接受政府委託代辦業務之服務對象非屬合作社之社員者,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而對於合作社社員,盈餘則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所以在去年108號的立法院公報,故宮博物院周院長提出,消費合作社的部分,已應內政部要求將其分為繳庫50%、公積金10%、公益金40%3部分,故宮則用40%的公益金來做捐贈。而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條,社員對於供基金等不能要求分配,但餘額之分配,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而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如果明文規定不得分配予社員那記者要問那龐大的商機最後盈餘!數億的金融最後落到誰的口袋?!

 

國立歷史博物館
故宮翠玉白菜擺飾
220

 

 

 

 

 

 

 

 

 

接獲民眾報料

 

本刊記者也接獲民眾報料,說公家機關xx博物館、xx美術館會利用他們的志工到賣店幫忙銷售。記者問到這些賣店裡的員工,員工們的口徑一致,說他們的「賣店」與館方完全無關,不可能請館內志工幫忙。記者再三確認,精品店員工都回答,他們與博物館、美術館一點關係都沒有,精品店絕非館方經營。而問到誰支付他們薪水?他們想半天回答:「合作社社員」。

 

經過本刊記者的調查,這些精品店員工的回答簡直不可思議。所有館院的要員都是消費合作社成員:負責人姓名皆是「現任」館院重要人士,例如國立歷史博物館合作社負責人高玉珍、國立台灣美術館合作社負責人張仁吉,皆為現任副館長。而自然科學博物館合作社負責人劉德祥,是科學教育組主任,就連故宮合作社的林天人都還是館內的策展人。這樣稱一點關係都沒有?賣店是完全與館院分離的?合作社社員根本全是館院內員工,只有在賣店賣東西的那些員工才實為外聘。社員就是精品店老闆,老闆就是館方員工,在館方上班又在館方當老闆?

 

去年立委強烈的質詢,便是希望這些公家博物館、美術館能夠依政府採購法,將賣店、餐飲部公開招標,謹守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而今年都過去大半,這些公立館院,除了分紅換成他種方式代替沒落人口舌之外,賣店依然沒有委外,最後賣的商品還是圖利合作社社員,也就是館院內員工。如此看來,立委質詢實在不夠力,這些公家豢養的博物館美術館果真沒怕?!

 

要是公立館院覺得文創商品太好賺,想趁機大撈一筆,不但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的公務員服務法,還使公立博物館美術館流於營利性質機構,如此為人詬病,可就難看了。

 

讓人質疑的是為什麼不對外公開招標而是私下由員工承攬,難免有自肥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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