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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好康:看表演 拿補助 一舉兩得?撰文/編輯部整理報導
行政院4月已確定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將投資輔導文創產業,並補助全國國中小學生每年定期欣賞藝文活動,此外企業購買門票贈送學校或弱勢團體,皆享有租稅優惠。 此補助機制乃是起於年初「文創圓桌論壇」與會者的共同期望。新象創辦人許博允建議:「若整合教育部與文建會資源,從全台學生約五百萬的人口,每人一學期看兩次藝文展演,總費用不過一百億元,比發消費卷還少,但這對文化展演團體的助益是很大的。」 此心聲已確定為文建會所接收,《文創草案》第十三條明定:為培養藝文消費人口…,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至於屆時有多少經費注入,《文創草案》似乎只僅於“觀念”的提出,將問題推給中央機關與各地方政府。因此在5月13日首度進立法院審查時,即被立委質疑,要求文建會應提出補助金額上限,以及受補助文創團體的篩選機制,以防變相成為加惠特定團體。 ![]() 在草案中亦提及,如購買展演門票給學校或弱勢團體可以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費用列支,捐贈經費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上皆不受金額限制。此項原為2002年文建會提出「個人文化消費可抵稅」,擬定每人每年可有一萬兩千元文化消費特別扣除額,但在藝文活動城鄉差距的現況下,此方案並非受惠於多數國人,故提案已確定取消。 但相較於現行「租稅優惠」與先前的「個人文化消費扣除額」,前者必須被動的等待企業出資贊助,又非全民受惠,以扶植文創產業成為全國軟實力之立意,「租稅優惠」項目只是編列讓企業主使用,對於全民生活方式沒有太多影響。而後者雖然對偏遠地區民眾有所不便,但是如作為傳藝學習、藝文演講等延聘老師之用,這樣不僅傳統技藝得以延續,又可讓文創在其適得其所處發光發熱。 縱觀整個《文創草案》,筆者認為其條文說明稍嫌簡略,許多更需詳細明定的審查規則皆無一一列表,如何謂“文化創意事業”?誰又符合“弱勢團體”的條件?倘若沒有詳細規劃,未來待《文創法》一出又免不了是一場眾說紛紜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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