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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是門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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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土豆 │發佈時間:2011-05-06 11:08
齊白石的《雀躍櫻桃》通過藝術授權躍上日常用品
複製畫商品(來源:httpwww.artdoing.netz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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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土豆
 
「期許產官學合作以共構美好的發展榮景......」,類似的話時時出現在產業新聞或政府公報裡,你一定不陌生。尤其是在藝文界長久以來必須仰靠政府、企業資源以謀存的情況下,普遍期待這樣的「合作架構」能夠獲得輔導與挹注,協助民間藝文單位從小型組織獲得系統化資源、具規模的投資,成長為能夠自力更生的個體,甚至成為一個真正具有產業規模的「事業體」。
 
在這樣的背景下,藝文界一方面有著「產業化」的機會,另一方面,卻又同時背負著一種詭異的社會觀感──追求創作純粹性的藝文人士怎麼能與商業化(被等同於追逐市場)產生了關連?商業化等於腐化,這與傳統觀念中,創作者應該不逐名利而追求純粹創造的邏輯相左,衍生成創作價值的問題,引起不少質疑。
 
是的,藝術家身上背負著許多「社會觀感」的問題,特別是不少人把藝術與宗教情感接近的思維,套用在人身上,使的藝術家有時也被以宗教家看待,藝術創作非得說幾口莫測高深的神性語言(當然不是不好!),藝術家則要穿的仙風道骨或破破爛爛,以顯得自己與世俗不同。如果刻意為之,這算不算是一種迎合、一種另類行銷?再進一步,藝術創作既然是一種被認可的「職業」,人藉由職業得到經濟上的提升,又有什麼錯誤呢?
 
藝術創作傳遞對真善美的追求與表現,它的純粹不應涉及利害考量,這是創作者的「目的」問題,藝術家本人不應該為商業價值「改變」他的創作理念,但這與藝術作品能帶動某些市場價值、能把創造力變成一個「產業」的能量,經由產業鏈中的其他勞動者將其實現、締造產值並共享,並不能混為一談。如果刻板的把藝術家、藝術創作的價值,完全與產業價值對立起來,說實話,也是一件人云亦云,很沒創造力的事情──為什麼不去欣喜國家(或城市)文化素質的成長,能把藝術文化價值與價格之間的換算給透明化了、把消費行為轉移到美好的精神生產上了呢?
 
藝術文化的價值,或者說做為產業精神核心的價值,都是無庸置疑的,藝術家與企業合作,或者形成一個新的產業,也正是政府目前大力推動的方向。面對所謂 「社會觀感」的轉換期,藝術家、藝術產業業者應當攜手,一起宣告它的合理性與主體性,告訴社會大眾:我們就叫做文化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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