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審議會規定公共藝術總經費超過新臺幣200萬元,第二階段的徵選結果報告書需送審議會審查,然而文建會新制簡化三審制度後,臺中市成為全臺唯一仍無簡化行政流程的機關,先前文建會也坦承專家學者資料庫中大部分的名單對於公共藝術的行政作業流程或作品施作毫無經驗,既然如此,市府在聘請審議委員,有提供專業訓練課程嗎?還是隨意勾選?
「諮詢意見」=「判決結果」?
關於公共藝術審議會職掌內容,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二章第九條中,審議會執掌內容第一點: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這4個字可以用紅字顯示嗎?)。
雖然市審議委員強調為求公平、公正,以超嚴格的把關方式為市府認真審理案件,但從審議委員所提之問題讓人不禁質疑,委員是否做足功課,是否具備應有的專業知識及能力?由於部分委員較不熟悉市府的作業方式,在審議會中狀況外的情形層出不窮,提出的問題時常令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另一方面,有經驗的委員也會看興辦機關的層級,以及出席會議人員的層級詢問問題,當然問題的尖銳度也會跟著適度調整。如:同屬市府部門則簡單扼要,若為學校或其他行政機關,則用盡各種挑剔的本領,連簡單的文字修正也窮追猛打;不單高度質疑執行小組提名藝術家名單的知名度,更直接點名該案若由某位藝術家創作更佳;有時更要興辦單位描述會議內容,過程形同法官徵辦案件,出席簡報人員等於直接在現場聆聽判決結果。
評議委員,您的功課做了嗎?
此外,有建築相關背景的委員看不懂圖說就算了,更有狀況外的委員每案詢問,為何興辦單位與藝術家均要編列民眾參與的項目與費用。就連到了審查徵選結果報告書時,還不斷詢問藝術家的創作費用,為何與公共藝術總經費金額不符?完全不知總經費中還要支付其他未入選者材料補助費、行政費用、民眾參與活動等費用。還有委員在會議中突然冒出一句:「建議單位《徵選結果報告書》中入選藝術家的計畫書,是要送最後的修正版本而非原始版本。(原本就該如此,否則是要依據那一個版本驗收)甚至部分委員在主席強力要求提問時因無問題可問,竟追溯到上階段審議會已通過的設置計畫書內容,這完完全全超出該階段審議的權限。若委員的問題過度干預案件時,亦未見主席適時阻止,任由委員自由詢問隨意發揮,這也是臺中市公共藝術審議會的另一個奇景。
更令人不解的是,有時只因少數委員針對文字部份修正即可的案子,卻仍堅持重新送審。難道因個人主觀因素,非得要興辦單位耗費數仟元的印刷費再印18份再次送審,或者委員根本不信任文化局經驗豐富的業務單位能協助興辦單位做好修正的工作。種種讓興辦單位及藝術家不解的問題與責罵,請問臺中市市政府 胡市長您聽到了嗎?
結語
市府聘請審議委員的標準是什麼?審議委員審查案件與把關的標準是什麼?興辦單位依文建會規定的流程執行作業,卻處處遭到質疑,請問成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的意義何在?是否每案都要聘請本市的審議委員擔任執行及徵選小組或藝術家才能符合審議委員的要求?
試問審議委員們當您轉換成另一角色,擔任執行小組、徵選小組或藝術家時,您對自己的要求是否就像審理他案時一樣的用心、一樣的公正、一樣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