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期藝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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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之再教育

撰文/倪再沁(東海大學美術系教授)圖/版權所有©台北市文化局

 公共藝術要怎麼做才會更好?這真是大哉問!

這個依法行政的藝術建設如果做的不好,解決的方式還是修法和立法。但只要有法條就有漏洞,就有可以伸縮進退的空間。所以,對立法抱以厚望的人往往也是最失望的一群,因為預期的和落實的差距太大了。就像原本以為設立公共藝術基金可以解決「不想做的、錢太少的、基地不宜的…」問題,但結果卻經常是基金被主管機關首長挪用或濫用,成為首長的「口袋錢」。

2008年5月17日修正通過的公共藝術「新政」是台灣公共藝術的一個里程碑,因為原本硬梆梆的法條被簡化和鬆綁了,此後行政程序可少些,建築師可以更用心(可因「設計」之美而享有1%基金)、評審將會更專業、設置案也將朝整體環境規劃發展(而非點狀的景觀雕塑)…。看來公共藝術的未來大有可為,但這恐怕只是美好的願景,因為合法卻不美好的公共藝術案還是太多了。

關鍵當然是人,特別是興辦機關的首長、評審委員和參與的藝術家。文建會多次舉辦公共藝術研討會和講習活動,儘管內容豐富但成效卻有限,何以如此?因為參與的多為決策核心之外者,即令這些人有機會承辦或參加公共藝術,但他們卻沒有主導權,如果首長只想早日結案,承辦人再用心也難有表現;如果評審委員只是行禮如儀(投票表決),藝術家再費盡心思也難獲細微看待!當然,如果參與藝術家不夠多元豐富,政府再怎麼提倡也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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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機關首長之認知

大多數的首長視公共藝術為雞肋,為法令所限不得已而為之,由於當成工程看待,所以就以工程結案方式來操作。他們最喜歡地標式的景觀雕塑,既醒目又簡單,好維護亦少麻煩;他們比較不喜歡分散式的整體規劃,看不到重點,還有一堆互動溝通的過程,將來還不易維護…,因此,所以許多公共藝術設置會速戰速決,皆因首長意志力貫徹使然。

也有少數首長認真看待公共藝術,視此公共工程為藝術作為。由於當成藝術看待,所以才能廣納意見並細心操作。既然是藝術,當然不能徒具形式地照表操課,所以他們會參與審查、討論,並探究種種可能性,所以,有些公共藝術案曠日廢時一延再延,實因首長的藝術思維高於工程使然。成功不必在我,他日公共藝術案完成時,這些首長大多已不在其位,留下的只是「公共藝術」而已。

舉新港藝術高中公共藝術案為例,雖然投案的設置計畫頗多,但概屬量體過大的強烈造形,它們侵犯或干擾了原本結構渾然、層次分明的建築本體。當評審委員(包括校長和建築師)無法選出滿意的作品時,主事者的態度最為重要,通常委員們會尊重首長的意見,如果首長表達出結案的迫切性,委員們還是會選出一個爛蘋果交差了事。而新港藝術高中的年輕校長看得很遠,即使此案已經歷時數年仍勇敢的表達不惜「從缺」的決心,捲土重來恐怕得多耗兩年的時間,如視之為百年大計,兩年又何妨?

評審委員之職責

公共藝術成敗的另一關鍵是評審委員,大多數的評審委員不知道自己的任務多重要!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力有多大!所以,會受機關首長甚至承辦人的意志所左右。大多數的評審只是會前拿到資料,然後評審會議聽參選者簡報後投票了事,完全是處於消極被動的角色。如果對設置案計畫不夠了解,也沒有到基地勘查,又不能提出問題,這樣的公共藝術評審和畫展評選有何不同?

建築設計或工程案常有「廢標」者,但公共藝術案則罕見。尤其是因達不到高水準而遭評審否決者更是稀有。評審最大的權力就是否決權,作品不好就不要勉強選出,電影和文學獎項中就常見「從缺」,公共藝術也應拿出這樣的「專業」堅持。除此之外,評審還可以對設置計畫案提出修正意見,甚至嚴格規範、考核、訂罰則…,南港軟體園區展覽館案就因變更降低原定研討會中重要與會者的邀請層級而遭評審扣款數十萬,此即評審應盡的責任,絕非投完票走人就算了。

畫展評選和公共藝術評選不同,首獎從缺只是少一個獎,但畫展照辦,公共藝術的從缺卻是整個設置案重起爐灶。原本就已曠日廢時的設置案要重來,這種吃力又不討好、還得罪一海票人的事,誰都不願意幹!仔細想想,一個設置案不比一幅畫重要嗎?如果它更具影響力,為什麼我們不能更慎重的對待?為什麼不能寧缺勿濫!

前提新港藝術高中案,如果以一般標準程序操作,先就送審資料審查,通常只要各委員選出一定名額的入圍者,然後統計出公約數最大的前幾名進入「複選」,待幾週後再就模型和簡報選出優勝者。新港藝術高中案的委員們並沒有埋頭圈選而是充分討論,得出不必選出「一定」名額的入圍者,以示對自己的專業負責。由於不強行過關,才可証得「大家都選不出佳作」的共識。如此結果實評審委員的積極做為所致,勇於任事的委員當如是也。

藝術家的來源

關於公共藝術的公共性,之前都把焦點放在「民眾參與」,而且多屬被告知或在作品徵選之後的被邀請,所以常被批評為事後參與或流於形式。其實公共性的指涉有多重意義,即令藝術家範疇也應有其「公共性」意涵。台灣公共藝術設置案如此之多,但藝術形式卻不夠多元,當是參與者的藝術理念過於相近所致。

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政策宣揚與戮力推動的必然結果(就像台展、省展有其官式風格);其二是大案的操作模式都如出一轍,使擅於比案者很容易找到勝選的方程式。台灣參與公共藝術的熟面孔那麼多,在地新生代的參與比例那麼少,就是因為勝選模式的「難度」易於掌握,遂使更多的可能性難以呈現。

公共藝術既然是與時並進、因地制宜,就應該是新人輩出、群雄並起,可惜的是這種現象並不多見。相似的創作者,相類的藝術風格,從北到南、從醫院到學校、從大計畫到小案子…,似曾相識的作品多矣,顯然公共藝術的藝術家們對於性質極為不同的設置案並沒有極為不同的思維。迪化街汙水處理廠一案之所以有那麼多另類的展現,這與主要操作者陳弱千、黃瑞茂及羅秀芝都是初次執行公共藝術案有一定的關聯。

最近兩年的現象是,不同路數的公共藝術家在競案時相互結盟,不但聲勢驚人,也可以突顯其多元性。不過,較令人擔憂的是這種多元性可能會成為一種「套路」,看來琳瑯滿目,個個有來頭,其實更像是個大雜燴。這種模式可以造就公共藝術的大咖,但從街區鄉里往上爬的小咖反而會受到限制,這其實是公共藝術在「公共性」拓展上的一大隱憂!

結語

公共藝術成敗之關鍵在於人,首長、評審委員和藝術家都是無法規範的人,公共藝術之難就在於人的難以掌握。不過,人是可以提昇的,但必須被教育。所以,為放大台灣公共藝術的未來格局,還是得從「教育」著手,不但學生要受教,恐怕連機關首長、評審委員與藝術家們都有再教育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