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景星勳章」
李安應文化部之邀回國參加座談會,並且接受「一等景星勳章」的頒獎,這是李安第二次獲得勳章,他在二000六年時,因電影「斷背山」獲得奧斯卡最佳導演時,當時總統陳水扁曾頒給他「二等景星勳章」,這個二等勳章是藝文工作者最高的榮譽,現在他再獲導演獎,我們上位者「破例」把只有頒給卸任行政院長或最高文官才能得到的「一等景星」頒了給他,李安真不愧是「臺灣之光」?
李安確實是「臺灣之光」,因為他不只讓好萊塢的明星們,知道有一個名導演是臺灣人,也讓國際上知道臺灣有一位出色的電影工作者,我們因他個人的努力,讓自己能見度增加,這無疑是李安的功勞,只是李安下一次再得獎時,我們要頒甚麼獎給他?難道要再像吳寶春一樣,一道命令下來,「法規放一邊,我說了就算嗎?」
「李安熱」實際上我們應該很高興,他讓電影工作者有個榜樣,對我們是一件好事,只是看到文化部對李安的「熱情」,不禁讓人想到許多的「臺灣之光」,一旦冠上這個稱呼後,一路就被消費,消費到不能再消費時,就把這個人放置一邊。如果在消費過程,確實對這產業有實質幫助,那些「臺灣之光」被消費的有代價,但事實結果,是令人失望,而那些人也如曇花一現,短暫開花隨即謝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