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期藝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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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救救公共藝術!!!

撰文/文字整理/編輯部

藝術家:
檢舉抄襲、杜絕圍標、捍衛正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之公共藝術生態,才能找回藝術家的信心──救救公共藝術!!!


日前,本刊記者參與文建會主辦「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公共藝術專章)總說明會」,會中參與者針對台灣公共藝術的法令和執行問題進行了一番討論,尤其是就文建會制度設計和監督職責方面的問題多所著墨,暗潮洶湧。

事涉政府一年幾百億的經費,不可不謂茲事體大。文建會代表於會中會後均表示,希望能多多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執行面的疏失與檢討空間,
更需要各方大德提供說明。出於關心台灣藝術環境,本刊成此美意,特別規劃專題,以「意見書」形式邀請公共藝術界專家暢所欲言。

特別說明:
為了保護文中多位投書、投訴人,本次報導皆不具名,並以彙整方式呈現,保障各從事人員能將創作實務、研究或審議經驗中,所發現的問題、思考的結晶,透過媒體發聲,一起改善現有機制的不足。


<公共藝術界給文建會的十條意見書>

一,成立監督調查小組:

文建會一開始就沒有設定出好的遊戲規則。應成立監督調查小組,獨立於現有公共藝術審查機制,專責監督文建會所屬標案,處理投標藝術家申訴事由。提供法律諮詢,切勿再以保證金、條文、繁雜程序,箝制建言、放縱不法。

二,到各縣市舉辦公聽會:

學者專家在報告時使用的辭彙、對法令的熟悉與細膩度,不僅都勝過一般民眾和藝術家,有時連公務員也難以察覺問題。文建會必須用完全公開、全程紀錄的方式,廣邀學者、民眾、藝術家參與各公共藝術案件的標案說明,以澄清流言、聽取建言,直接面對各界監督的聲音。

三,殺一儆百遏止違法亂紀:

台灣公共藝術已經養成拉幫結派、知法玩法惡習,冠上臭名。有魄力的政府應該對游走邊緣、漠視弊端、違規亂紀之公務員與代辦機構,甚至部分玩弄制度的專家學者,嚴懲並設法加以杜

四,公開審查過程與紀錄:

公共藝術徵選會議,應嚴格要求錄影、錄音、文字說明,落實監督程序。雖然許多私相授受之事在私底下進行,但文字影音紀錄中的「瑕疵」(例如不合理的評審意見),仍然有跡可循,可作為備查資料。

五,審議委員任期制:

審議委員不得持續連任,以免權力集中於少數人手上,或衍生出複雜的人事問題。中央或地方延聘審議委員亦應考慮其身份背景,普及各學術專業團體,獨厚特定族群將失去其公正性(應迴避利益裙帶關係!)。

六,建立抄襲判別參考:

雖然藝術的抄襲案件難以判定,仍應建立一套判別參考,並將爭議大的作品整理公開。或公佈國內外抄襲案例及判決依據,廣受公評,杜絕抄襲之實,以免貽笑國際。

七,問題案件追蹤機制:

一但案件遭到申訴,應請檢調單位(或監督單位)追蹤調查,例如專家學者回扣、掮客介入、賄賂騙財案、代辦單位分贓。相關單位亦應落實人員對公共藝術的專業知識,例如如何運用交叉比對,查核有疑議的小群體;如何經由材質工法等製作成本的比較與判斷,找出金錢運用有問題的案件。

八,詳實人員名單、檢討不適任者:

(95年)公共藝術實施細則修法,是由那些人參與?和現有的專家學者名單、標案成功率高的「有力人士」,是否有重疊性?如果修法、審議、標案的都是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社群,合理嗎?專家學者也應被檢驗查核,踢除不適任人員,還給其他公正行事的人名譽與公道。

九,委外辦理應有更合理的金額規定:

大額採購委辦,小額採購亦委辦,藝術家常被代辦單位消費掉(-40﹪金額),製作藝術品的成果也容易打折扣。另外,文建會把公共藝術都委辦其他單位辦理,講習流於形式,又沒有善盡督導責任,要為今日公共藝術界的亂象負責任!

十,迴避利益糾葛:

評審制度應有所制約,審議委員不得擔任其所屬(中央或地方)單位之執行小組、審查小組成員,以及投標,影響公平正義原則,徒增人事是非。

※編按:
自從本刊披露此樁公共藝術亂象,陸陸續續接獲更多讀者投訴,表示此現象受人關注與詬病的程度不在話下。我們一方面欣喜文建會官員有此雅量,願意廣納雅言、尊重民間聲音、了解制度缺失,而重又對台灣的藝文政策燃起信心;另一方面,更急切切的希望看到文建會大刀闊斧的改革,擺脫文官行政推託的印象,盡速制定監督檢舉辦法,展現改革公共藝術環境的魄力與決心!


等待文建會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