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期藝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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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公共藝術相關流程

撰文/編輯整理/銀時

公共藝術的定義

公共藝術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存在於公共空間的藝術」,公共空間是指不需付費可自由進出的場域,所以任何存在或設置於開放空間的藝術家創作,屬於公眾的藝術,皆可稱為公共藝術,而現在公共藝術已是專業運作,由公部門來制定一套產生流程,由專人來評定該如何結合公共空間。

設置公共藝術的流程

公共藝術有一套他設置的流程,相關的訊息資料都可以在「文建會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下載官方表格,通常流程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為『籌備期』:

首先是設置計畫,興辦單位,通常也是公家機關,應擬定製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先確認一件案子的原則及目標,確定執行小組名單。執行小組成員5-9人,包含下列人士: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法律、環境空間或其他專業領域。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其中視覺藝術專業類,規定從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的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外聘,其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1/2。

執行小組成立之後,即召開會議,確認計畫書內容:公共藝術設置基地的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基地現況分析及規劃設計相關圖說(工程圖等)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經費預算等。而後執行小組決定徵選方式,有四種方法,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四、指定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選定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後,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要是採用後三種方式,須取得藝術家簽名同意書。

再來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也是5-9人,可由執行小組成員兼聘,或由執行小組推薦國內之專家學者,其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同樣也在專家學者資料庫裡搜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在籌備計畫期須將設置計畫書提送文化局報請審議會審查,如須委託專業代辦,也是在此階段進行,興辦單位需要出席審議會簡報及接受詢答。

第二階段為『徵選期』:

在第一階段的設置計畫書通過審議會之後,方可公告公開徵選簡章。這邊的公開徵選文件刊登於文建會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並召開說明會。公告時間部份,計畫經費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為45日,計畫經費逾台幣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30日,除經審議會同意,不可更改。到此階段,徵選小組若與執行小組委員不同,宜先進行基地場勘,說明計畫、評選項目等。若以委託創作或指定價購方式請藝術家創作,則直接跳至徵選委員會議。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進行徵選會議,採兩階段之徵選方式進行,初選以書面審查方式,選出多組藝術家進入決選,入圍團隊應於決選會議簡報,回答徵選小組之提問。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二十條」,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徵選完之後進行鑑價會議,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其會議決議得做為議價底價之依據。

最後步驟是提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至審議機關(文化局)核定,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徵選會議紀錄。二、徵選過程紀錄。三、正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含作品型式、設置位置、說明牌樣式及位置等內容)。四、備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五、鑑價會議紀錄。要是內容審議機關認為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第三階段為『施作期』:

上一階段的徵選結果報告書通過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與藝術家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藝術家即開始投入公共藝術製作及設置等工作等。

施作期間則需要勘查,興辦單位應與藝術家密切配合,作品安裝施工時,興辦機關應協助藝術家在合約規範內現場施作所需相關事項,並辦理勘驗作業,確認作品施作進度、作品結構(安全性)等,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助勘驗,若雙方有任何疑義,應擬訂書面會勘紀錄,並請執行小組建議解決之道。

最後需完成「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提送縣府審議,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含作品圖說)。二、辦理過程。三、驗收紀錄。四、民眾參與紀錄。五、管理維護計畫。六、檢討與建議。如同上一階段,第三階段由興辦單位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也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三階段都完成通過之後,最後的驗收作業,由興辦單位會同相關部門至現場驗收,驗收公共藝術與合約上的材料、尺寸是否相符,而完成此項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相關法規

關於設置公共藝術的法規,最基本的,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而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第五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前二項辦理結果,應報請審議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文建會公共藝術官方網站http://publicart.cca.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藝點評:設置公共藝術是一個繁瑣的過程,三個階段,其中經手的人事物多,開會討論也費時,加上藝術是很主觀的,有時經過一堆人的討論,最後不一定能選出最適合的公共藝術品。本網站在藝週刊第七十四期「公共藝術網站-評選委員機制何在?」一文,曾提到,這些執行、審核的委員,雖為高官或是學者,各執其所卻對公共藝術不一定了解,當有權利決定一樣預算龐大的公共藝術時,自然就出現許多令人詬病之處。另外,建立公共藝術的目的也在支持藝術家,許多惡劣的興辦單位,在鑑價會議藝術品價錢定案後,還會依政府採購法,又再次鑑價,目的在討價還價,用更少的價錢去買一樣藝術品,剝削藝術家。政府撥預算在公共藝術部分支持藝術,最後卻淪為問題重重的大染缸,實在不為人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