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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區-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品、建築物與著作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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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偉峰 │發佈時間:2016-09-26 10:19
徐偉峰 律師

 壹、前言

        近年來由於人文藝術氣息漸漸受到重視,都市美學也成為美化市容的重要元素,人們走到戶外或公共空間,不僅公共藝術大行其道,隨處可見有名或無名藝術家各式各樣藝術作品,有雕塑、畫作或現代裝置藝術,連建築物也注入不少藝術元素,各種美輪美奐具有美術風格的大樓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民眾走在大街上,常不自覺就拿起手機或相機對這些美麗的事物拍照或攝影,或是合照後上傳臉書打卡來為自己曾見聞過的美麗事物留下紀錄或註解,但是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嗎?本文擬以日常生活常見情形加以分析,期使一般民眾對著作權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貳、案例:

        社團法人國際青年商會在國父紀念館舉辦繪畫寫生及攝影比賽,廣邀各界愛好文藝人士前來參與。參加者看到國父紀念館的莊嚴宮廷造型,園區內也有不少放置在戶外展示的石獅或羅漢雕塑,建築外牆上也有各式美術畫作,附近新建豪宅門口也聳立大師雕塑藝術品,加上矗立在遠處的台北一○一大樓的雄偉建築,自然風景及人文景觀十分優美賞心悅目,興奮的紛紛拿起畫筆描繪,栩栩如生地以畫作呈現周遭的美麗風貌,不論是參與攝影組的比賽者或是一般民眾也紛紛拿起各式相機捕捉美麗的瞬間。然而對這些建築或藝術作品拍照或描繪,需要得到著作權人同意嗎?又如果主辦單位將得獎作品放置在戶外公共藝術走廊做長期公開展示,且另外做成明信片或海報對外販售,是否合法?

 

 

叁、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關於戶外美術作品及建築物的規定:

 

  一、現代人假日時,常到戶外公園踏青,看到造型精美的雕塑或藝術品,與它合照、上傳Facebook 打卡,也會侵害著作權嗎? 事實上,著作權法對於放置在戶外場所的作品,因公眾得以輕易接觸,所以被公眾利用的機會甚多,有比較特別的規定,係考慮到它放在公眾場所,本意就是要供大眾隨時欣賞,如果限制不可以拍照,有違常理,因為看到美麗的藝術品,大家都會想跟它合照,或是沒特別注意就將身後藝術品或建築物入鏡。這樣做如果是違法的且要吃上民刑事官司的話,恐怕跟一般人的觀念有很大落差,因此應該容許他人有較大的利用空間,才符合一般人民對法律的認知。

 

  二、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關於戶外的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二、國父紀念館是為紀念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百年誕辰而興建的綜合性文化設施,蔣中正總統親自主持奠基典禮;翌年經公開徵圖,名建築師王大閎之設計圖樣入選,後又在外型上加強中國建築特色而修正設計。於1972年舉行落成典禮;台北一○一大樓,是台北市信義區的摩天大樓,也是台灣最高的大樓,由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所設計。這大樓的外觀具有特色,被公認具有建築的原創性,兩者均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至於戶外的石獅或牆上畫作,原則亦應有原創性而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依上述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可以拍照或寫生甚至錄影,也可以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均符合第五十八條的「合理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方法加以利用,除非是下列四種情形,是不允許的: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也就是對於原建築禁止建築物的仿作或抄襲,譬如模仿杜拜帆船造型蓋成另一棟建築物,如未得到授權,就可能涉及侵權,但如果僅就該建築物加以拍照或寫生,或是以縮小版模型甚至紙雕方式重現台北一○一大樓的外型,由於並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在法律上這種行為,是被允許的。但是應注意到有無下列第三種情形。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就朱銘在公園的雕塑,十八羅漢的雕塑品,不能用雕塑的方法加以仿製或抄襲,不能做成復刻版或縮小版模型,但是加以寫生或拍照、錄影,不算是「雕塑」的方式,是被允許的。不過應注意到有無下列第四種情形。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這是指針對公共藝術或建築加以變形或縮小,而在戶外長期展示而言。例如把台北一○一大樓或國父紀念館作成縮小的模型而在戶外公共場所作長期展示,或將台北一○一大樓、朱銘的公共藝術品,作大型寫生,而將該寫生畫作為大樓外觀壁畫或公開戶外場合做長期公開展示,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例如將朱銘的公共雕塑加以拍攝或寫生,而作成海報、明信片等加以販售,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然而如果不是「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而是就風景拍攝,朱銘的雕塑,張大千的壁畫,十八羅漢的雕塑,只是偶然入鏡,這照片是可以販賣的。另外,這裡僅規定「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而不及於建築著作,所以販賣台北一○一大樓的寫生畫或就國父紀念館之建築著作加以拍照,作成明信片或海報販賣,是法律允許的;然而石獅或朱銘雕塑做成海報明信片進行販賣,就不可以,應特別注意。

 

 (五)此外,實務上曾經發生過有趣案例,豪宅建商花了數千萬元向某大師購買雕塑作品放在戶外,並拍成宣傳品當成豪宅銷售的廣告物,竟被大師提出侵害著作權告訴,檢察官也認為豪宅建商僅取得雕塑作品的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權而將建商提起公訴,這案子最後和解撤回告訴收場,沒看到法院對此案件的法律見解。實際上,如同前述,放在戶外的美術作品是人人可以拍照攝影等利用,建商當然不例外,而且並不限制到底是誰將美術著作放在戶外場所。本案是建商購入大師藝術雕塑作品後,長期擺設在豪宅門口,人人都可以合理使用,如果大師不想讓作品被合理使用,只能透過合約,主張保留其公開展示權,要求其作品只能於室內展示。否則,一旦建商將作品長期擺設在豪宅門口,大家就都有合理使用的機會,大師是無法主張著作權的。

 

肆、結語,前述案例的分析:

 

   一、國父紀念館與台北一○一大樓均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建築著作,且置於戶外公開場所對一般人展示,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是可以拍照、攝影或寫生描繪,但是如果將得獎作品放在戶外公共藝術走廊長期對外展示,則是於法不合,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將國父紀念館與台北一○一大樓做成縮小模型或以紙雕方式重現,或是做成積木方式重現,因為不是以「建築方式」呈現該建築物,所以並不違法。至於主辦單位將建築物拍照寫生作品做成明信片海報出售,因為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僅限制美術著作之重製物不得販賣,所以也是合法的。

 

  二、關於何謂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建築方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0950000116-0號令函要旨認為以紙雕方式製作捷運車站建築物之模型,可能屬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或「改作」行為之一種,惟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第1款所定之「建築方式」,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並不包括「重製成建築模型」之方式,而第4款之適用亦僅限於「美術著作」部分,並不包括「建築著作」在內,是將既有之捷運車站建築物,以紙雕方式重製或改作成建築模型並公開販售,應合於上述第58條本文規定,屬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行為。同理可證,以積木方式重現建築物,應也非屬建築方式而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三、至於美術著作,則與建築著作有所不同,固然放在戶外美術作品,人人可加以拍照、攝影或寫生描繪及任何方式利用,但是雕塑物不得以雕塑方式重現,做成縮小復刻版也不行,將而雕塑品做成平面的形式(卡片畫作等),係三度空間作品轉換成二度空間之行為,固然是著作權法上所說的重製,但並非「雕塑方式」;其餘美術著作,如大樓外牆上的畫作則不在此限,可以用任何方式重製或利用。至於將戶外美術著作予以拍照寫生的得獎作品,依法不可以放在戶外長期展示,也不可以基於販賣目的製作為明信片海報或各式重製物(鑰匙圈、小紀念品)對外販售,但免費贈送則應屬合法。

 

  四、最後提醒各位讀者,本篇所講的美術著作及建築著作,是指在「戶外」且「長期」對公眾展示的作品才可以在前面所說的範圍內利用,千萬不要以為在室內畫廊、捷運商店街牆壁或是看不見屋頂的室內空間內所展示的美術或建築作品都可以隨便拍照攝影,甚至在戶外展示的美術作品,只要不是「長期」對外展示,幾天或幾個月展期的戶外美術作品,也不符合本文所說的「合理使用」範圍內,切記別因對法令一知半解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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