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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區-甚麼是「抄襲」?「山寨、致敬」算是侵害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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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偉峰 │發佈時間:2016-09-26 10:42
不少網友昨在臉書、PTT指,福祿猴(右)的外觀,和日本一款賀年卡(左)相似度極高,有侵權嫌疑。(本報合成照)

▲不少網友昨在臉書、PTT指,福祿猴(右)的外觀,和日本一款賀年卡(左)相似度極高,有侵權嫌疑。(本報合成照)

 壹、哪些行為屬於著作權的侵害

一、著作權所保護的標的必須具有原創性,但其實原創性的標準並不高,並不要求必須達到專業水準或人人讚歎的地步,所以不僅是專業的藝術家,學生、上班族或是Soho族,只要是自己創作出來非抄襲他人的作品,都可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共分為十一類,它們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

然而在資訊流通跟重製技術的方便進步,任何人的作品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的辛苦創作,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而遭他人利用。如果他人的利用是合法、合理的使用(參考本人在藝週刊214期的著作權之合理使用),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反之,如果他人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使用別人的著作,那就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行為。以下簡單介紹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著作權侵害的行為態樣,期盼大家能認識著作權法的規範,以免觸法。

圖片來源:「我的少女時代」臉書粉絲頁

▲圖片來源:「我的少女時代」臉書粉絲頁

 二、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台北燈節今年主燈「福祿猴」出爐後,讓不少網友紛紛喊「醜」,連民政局長藍世聰日前受訪時,也自嘲這是「史上最醜」的主燈。不過,不少網友昨在臉書、PTT指,福祿猴的外觀,和日本一款賀年卡相似度極高,有侵權嫌疑。對此,「福祿猴」設計師林書民受訪表示,他今天才看到日本的賀年卡,先前並沒看過,他強調,他此次作品完全原創。





「福祿猴」設計師林書民受訪表示,他今天才看到日本的賀年卡(見圖),先前並沒看過,他強調,他此次作品完全原創。





「福祿猴」設計師林書民受訪表示,他今天才看到日本的賀年卡(見圖),先前並沒看過,他強調,他此次作品完全原創。(圖擷取自網路)





林書民稍早在北市民政局前受訪時,談起福祿猴設計理念,他表示,他設計前,先找很多和猴子有關的成語,但相關成語,十個裡面有九個是負面、罵人的,最後找到二個:萬代子孫、馬上封侯,後來選擇前者。會選擇葫蘆,就是因為葫蘆子多,民眾將葫蘆掛在家裡也可「振財」,因此才將葫蘆和猴子結合。





林書民表示,他過去沒看過這些日本賀年卡,直到網友傳來,他才看到,有些創作可能採用同樣元素,但設計理念和出發點是不同的,他的福祿猴完完全全是原創作品。







由於「福祿猴」引發不少負評,媒體問林書民,是否會修改設計?林說,該設計並非只有圖像設計,還包含一些工程,很多燈節展場的前期作業已進行,也已架設地基。







已參與4屆北市燈節主燈設計的林書民說,他每項作品都全力以赴,每個創作者都希望,創作到最後一分鐘時,仍希望作品更好。他說,他的設計思考路徑類似,先從概念出發,在找象徵形狀和圖案。







對於福祿猴遭指控疑抄襲,北市民政局長藍世聰稍早受訪表示,政府機關也難認定是否抄襲,需專業單位認定,期盼給創作者多一點空間,待作品發表完後再來檢討,就如同論文抄襲事件,「不能只看2頁就說他抄襲」,因此,盼民眾先看過燈節,如真的有很嚴重的抄襲事實,民政局會主動處理。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589759  以上文章及圖片引用自由時報之報導

 

(一)講到抄襲、致敬令人立刻聯想到著作權,但是一定會違反著作權法嗎?事實上,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任何條文提到「抄襲」,因為抄襲不是精確的法律概念,我們在日常生活使用到「抄襲」這個字的情況有3種:「重製」、「改作」、「觀念的模仿」,但不是每種情形都不合法,因此我們必須分析著作權法對於這些不同的情況係如何規範的。

 

「重製」



直接把別人的作品完全或幾乎不動地拷貝過來就構成重製。舉例來說,將網路上所搜尋到的文章圖片沒有更動完全以剪貼複製在自己的文章或部落格裡,當然構成所謂的重製,即使是作小幅度的更動或是簡單變化,外觀仍相當近似,且看不出作者的創作性也沒辦法跟原來的著作有明顯區別時,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否則依法是要負民刑事責任。但如果某位畫家完成一幅「初為人母抱著新生兒的喜悅」創作,其他人接觸到這幅作品後,也使用相同構思觀念,也是描繪母親抱著新生兒的喜悅表情,但是母親及嬰兒長相不同,且用不相同的角度、不相同的衣著及色調,背景顏色也不同,導致畫出來的畫雖然表達類似觀念,但並不構成重製。而到底要多相似才叫做重製呢?我國法院使用的標準叫做「實質近似」,意思是如果兩個作品的「關鍵表達方式」一樣,此時雖然其他表達方式不一樣,但還是可以被認為構成重製。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因此,同樣概念思想下,任何人可以自由發揮以不同的表現表達方式,只要外觀沒有實質近似,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前述台北燈節的「福祿猴」作品,與日本的猴年賀卡相較,不僅都是表達相同的「猴年賀歲」的觀念,其外觀表情,臉部及毛髮顏色,體態輪廓及整體構圖架構,及各部位的比例,均高度近似,應已達到「實質近似」的程度。但是否構成侵權,還是必須視「福祿猴」的設計師有否先前曾「接觸」過日本的猴年賀卡,因為本人之前文章提過,如果兩幅作品的作者先前完全沒有接觸過彼此的作品,只是就這麼「湊巧」創作出幾乎一模一樣的作品,雙方的創作都享有著作權而不構成侵權。然而實際上這樣的情況甚為罕見,實質相似之二著作,雖非無可能係個別獨立之創作,然如其相似之程度過高,則實無從想像「若非接觸,何以致之」,法院實務上就高度近似的兩幅作品,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原則上會推定後完成的作品是屬於抄襲,除非後作品的創作者可以舉出證明其作品的原創性並非抄襲。

 

(二)觀念、思想的模仿





簡單而言,如果「抄襲」的著作只是「觀念、思想的模仿」,模仿的是其他作品「想要傳達的觀念」、「抄襲人家的idea」,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相反地,如果抄襲的方式已經進一步構成「改作」、「重製」,就會違反著作權法。舉例而言:

   

「我的少女時代」電影在去年大賣,紅到對岸,其電影海報屬於美術或攝影著作應無疑義。而國民黨原先的總統候選人在「換柱」之前也仿效「我的少女時代」海報製作出「找回少女時代的純真台灣」海報,姑不論洪秀柱以高齡六十七的相貌體態打扮成少女的模樣是真有吸引年輕選票正面效果,還是嚇退選民的反面效果,就著作權法的角度而言,洪秀柱的競選海報應只是「觀念的模仿」,由於著作權法並不保護著作所傳達的觀念構想,因此「觀念、思想的模仿」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但一般人對於類似行為應太能苟同,在道德上也有非議之處。我們常常會聽到「山寨」、「致敬」等用詞,其實就是「抄襲」的概念,只是此等「抄襲」未必是著作權法所講的侵權。在創作比賽及學術文獻發表的場合中,因為參賽者或學者「抄襲人家的點子或研究成果」而遭到非議。也就是說「觀念、思想的模仿」雖然不違反著作權法,但在這些高度注重觀念原創性的場合,仍然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而可能會被禁止。

 

(三)「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舉例來說,如果把別人的小說翻譯成其他語言,某知名作家表示已將小說的電影版權賣給某導演,應該是指將小說改拍成電影的「改作權」授權該導演等,這就是改作。然而,必須是有另外投入創意活動的改變既有作品的行為,才是改作,如果沒有另外投入創意,只是單純做簡單的變更或替換,則並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改作。舉例來說,將哈利波特原始的英文版,翻譯為中文版;把金庸的神鵰俠侶改寫成劇本再拍成電影等,都是所謂的「改作」行為。改作的對象,不一定是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古代的小說、史詩、畫作等,或是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的著作,都可以成為改作的對象,因此,依據三國演義、水滸傳等章回小說改編成電視劇本,再改拍成電視劇,都是屬於改作行為。前述古代小說雖無著作權,但是改作後的作品則是獨立的創作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一般來說,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舉例來說,若是AB所發表的文章,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一個章節,這時候一般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會認為A侵害B文章的「重製權」;若是A利用B所發表的文章,另行改寫成劇本,則一般還是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A的改寫動作有獨立的創意,構成「改作」行為,所以,會認為A侵害了B的「改作權」。

至於「改作權」也是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改作」自己的著作。也就是說,當我們希望改作的對象,是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時,就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改作權的行為。舉例來說,網友沒有經過J.K.羅琳的同意,就將英文版的哈利波特翻譯為簡體中文,並且放置在網站上供同好下載閱讀,這樣的行為除了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外,也涉及改作權的侵害。

圖片來源:翻攝自台東縣長黃健庭臉書粉絲專頁

▲圖片來源:翻攝自台東縣長黃健庭臉書粉絲專頁

 三、結論

 

俗稱的「山寨」或「致敬」,其實就是抄襲的概念,然而著作權法中並無「抄襲」一詞,比較接近的應該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司法機關也認為「按所謂著作『抄襲』,其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主要以重製權、改作權為核心」,而重製權或改作權,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重製」行為,包括全部或部分重製。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雖對於「重製」與「改作」定義為「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但到底甚麼樣的情形構成重製,如前面案例所述,有很大爭議空間,屬於事實問題,應依個別之事實認定,如果有爭議,應由法院認定。





不過,藝文界或學術上所認定的「抄襲」,不一定會構成著作權侵害,要視其是「表達」的「重製」或「改作」,還是「觀念」的引用。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未經授權而就「表達」的「重製」或「改作」,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因為「觀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觀念」之引用,縱使未註明出處,也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在著作權方面不構成侵害,但是在其他領域或是否就可被認為不是抄襲,不必然會有相同的認定,簡單而言,著作權法保護人類的精神創作及知識的傳遞,法律上未違反著作權法不代表所有行為都是被允許的,道德層面也是在創作或引用別人創作時該謹慎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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