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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你不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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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作品不等於有著作權!拍賣公司為何會侵權?
撰文/洪靖祥 │發佈時間:2017-10-12 14:51
保護著作權

 有著作權與有作品(原件),是兩碼事! 

誰能享有著作財產權?
創作人於創作過程完成後即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並依民法之規定,為物之所有人,享有物權。得以上開二種權利之權利人地位,行使相關權利。

 

前言

    一般對於喜愛藝術的朋友而言,能夠收藏一幅名家作品,代表著個人的藝術涵養與經濟實力更具藝術投資鑑賞之能,而經常出入國內外拍賣市場、畫廊等的收藏家更是藝術的大戶(大買家),但殊不知買到的藝術品只買到作品的(物權),而非所有的權利,如:著作物(作品)所有權屬物權之範疇,著作物中亦包括著作權,又細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細目共有11)等,先予敘明。

 

物權與著作權

    按:一著作物於完成後,分別具二種權利,一為物權,二為智慧財產權,而二者為完全獨立之權利個體,分別由各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此有智慧財產局103925日智著字第10316006410號函釋可稽。

    著作權人購買(作品)買方與賣方有相同之意思表示,並據以成立買賣(債權)契約,嗣後完竣物權契約所規定之動產要式:交付(物之所有權移轉)動作,則其為物權之所有人,惟著作財產權仍為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其二者迥不相侔。

    著作人就其著作完成時,享有之著作權,不因物權之移轉或消滅而佚失,而若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形或生他人損害之行為發生時,即屬違法之侵權行為,惟二者之權利為一般大眾所欠缺之觀念,故於其上尚難據以為明確之認知,易造成侵權之事實。

 

 

著作所有人之合理使用範圍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此有著作權法第57條所定合理使用範圍可稽。其次,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以自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而前揭著作物之使用,若非位於合理使用之範疇,則構成侵權之行為,於著作權法中之規定,除具一般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亦具刑事訴追之處罰,在所謂合理使用之範圍,如何適用,而非侵害他人所有之著作財產權,是現今科技世代人們亟須注意之部份。

    而著作權法中規範著作權人享有之權利,分別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散布及公開發表等12種不同之權利,其分類細緻且規範性強,是現今科技興盛,智慧財產意識抬頭之時,須特別注意其個別規範,避免觸法,涉及民刑事責任!

 

案例:購買作品送拍

    甲○○向畫家乙○○本人(著作權人)購買一幅名滿天下之山水畫,嗣後甲○○因資金周轉不靈,委由丙公司代為拍賣銷售,並欲將其價金作為週轉使用。丙公司於接受拍賣事務委託後,進行其業務宣傳期間,指示其員工將該幅受委託之山水畫進行實體拍攝及掃描、上傳、管理 、編輯、重製,想要將畫作原本如實呈現,並將之登載於該官方網站,以作為銷售之宣傳之用,此所有經手之人皆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虞(恐涉民、刑責)
    
對此,書畫大師乙○○發覺其作品遭拍攝並置於丙○○公司所經營之拍賣網站展示,意欲以網路宣傳之方式使甲○○委託之山水畫,得以高價賣出,並冀據此增加其代銷傭金,則丙公司及相關員工人等,可能侵害書畫大師乙○○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含
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1)、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1條第1)、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1)等。並恐負民、刑事相關責任。

    民事責任部分,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有二: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次,論其刑責:

一、  重製: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以重製之方法侵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有銷售或出租之意圖,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散布:依著作權法第91-1條之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  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第92條之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

一人享有著作物之物權,卻不一定享有著作財產權,對此,對於畫作有興趣收藏之藏家與藝術拍賣公司等等,均須注意,尤其是著作權諸多細部規範及合理使用之範圍,於適當範圍對著作財產權人尋求授權,以免侵權而不自知。對於著作之使用,諸多細節及注意事項均屬應詳加注意之處,免生諸多爭議,並致訟累。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1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1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57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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