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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旨:2007台灣美術新貌展徵件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7年09月1日~2007年09月30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活動內容:
主辦單位: | 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
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台中縣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 |
報名截止: | 2007-09-30 |
相關網址: | http://163.17.223.134/jsp/b5/artcenter/images/upload/2007art04.doc |
轉貼內容: | 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2007台灣美術新貌展—平面創作系列 徵件簡章 一、宗 旨:呈現台灣當代美術新面貌,並獎掖青年藝術家獨特、前衛及創新風格之創作。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台中縣政府 台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中縣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 五、實行細則: (一)徵選種類:二度平面、牆面吊掛作品,媒材不限。 凡富於獨特理念、前衛、創新風格之平面創作均為徵件範圍,每人須以三件作品送審參賽,作品組裝完成後,每件尺幅不得超過300(長)×250(寬)公分。 (二)參賽資格:中華民國國籍,年齡未滿35歲者(民國6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參賽規範: 1.參賽作品須為藝術家本人自93年1月1日以後之個人創作,且未曾獲得任何競賽獎項。 2.送件表須以正楷詳實填寫齊全。 3.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選,違反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及獎金,三年內不得送件參選。 a.該作品曾在公開競賽之展覽入選或得獎。 b.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 c.著作權取得不明確。 d.不願接受主辦單位安排展出者。 (四)徵件時間:96年09月01日至30日止( 以郵戳為憑)。 (五)初選徵件: 1.參賽者於公告日起可於本中心網站下載相關資訊及參賽表格,或以郵寄方式〈附30元A4回郵信封〉索取簡章,並於96年09月01日至30日期間,將三件參賽作品之照片,隨同填妥之創作資料及參賽表格,以掛號郵件寄往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展演組〈436〉台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並請註明『2007台灣美術新貌展-平面創作系列徵件』字樣。電話:04-26274568 分機502郭小姐 傳真:04-26274570 2.初審資料概不退還。 3.作品照片及相關資料之拍製請由專家協助處理,以免影響參審品質。 (六)初選評審:由主辦單位遴聘之評審委員五至七人,就參賽者寄送之照片與創作資料進行評審,選出入選者二十至二十五名。 (七)初選公告通知:96年10月25日前於本中心網站公告入選名單並另函通知。 (八)展出: 1.送件:參賽者接獲入選通知後,須於指定時間將參賽作品三件原件送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並佈置完成,由主辦單位邀集評審委員進行複審並安排展出,未依前項規定送件者,視同放棄入選資格。 2.送件佈置地點: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展覽室A 436台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 電話:04-26274568分機502 郭小姐 3.展覽時間:96年11月15日至12月23日。(暫定) (九)複選:由主辦單位遴選之評審委員於入選作品佈展完成後,正式開展前,於展場進行複選評審,評定首獎、貳獎、參獎各一名,作品成績未臻評選標準,主辦單位得以視評審情況決定獎項從缺。 (十)複選得獎公告:96年11月15日前於本中心網站公告並另函通知。 (十一)獎勵: 1.經複選評選出之得獎人,分別頒發獎狀、獎金暨展覽專輯五冊。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20萬元整,第二名獎金15萬元整,第三名獎金10萬元整(以上獎金均含所得稅)。 2.其餘入選作品,頒發入選證書、展覽專輯三冊。 (十二)入選者之義務: 1.入選者須自費於佈展期限內將作品送達指定地點,並自行裝置完成〈佈卸展事宜須依本中心展覽場地使用規範辦理〉,佈置材料、設備亦請自行備齊。 2.完成佈展程序之入選參賽者,不得中途退選,展出期間亦不得提借。 3.展覽結束後三日內領回作品,逾期未領回時,主辦單位得逕行處理,不再另行通知。 (十三)前三名得獎者之義務: 1.同意將參展作品中之一件供主辦單位收藏、展覽、教育推廣之用。 2.收藏作品由主辦單位指定。 3.收藏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所有權讓與主辦單位,並配合簽署典藏相關文件。 (十四)頒獎:展出期間擇期舉行頒獎典禮暨作品收藏儀式。 (十五)保險:所有展出作品於收件日至展覽結束,由主辦單位辦理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以供參考,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台幣5萬元),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十六)巡迴展覽:得獎及入選作品,於主辦單位展覽結束後,得由主辦單位安排巡迴展出,以收藝術教育推廣之效。 (十七)其他: 1.展覽空間配置由主辦單位負責規劃。 2.參賽送件之作品照片、文字資料等一律不予退還,請預留備份。 3.基於宣傳推廣之需,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載之權利。 4.凡參加本美展者,視同同意並遵守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 5.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另行修正公佈之。 (十八)報名表格:如附件一、二、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