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人):
彰化縣文化局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7年09月14日~2007年10月15日
主題類別:其他消息
活動內容:
97年上半年藝術活動申請至今年9月底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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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彰南演藝課 |
發布日期: |
96年09月05日 |
截止日期: |
96年10月15日 |
是否提供線上報名: |
否 |
詳細內容: |
彰化縣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要點 一、 宗旨: 加強藝術團隊文化交流,提昇縣民參加藝術表演空間。 二、 演出類別: (一) 戲劇(二)音樂(三)舞蹈(四)民俗技藝等 三、 演出地點: 依據演出需求予以考量,安排是當演出。 四、 演出日期: 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安排演出日期並以公文通知。 五、 受理申請及推薦審查時間: (一) 每年四月審查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演出節目,自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 收件。 (二) 每年十月審查次年一月至六月演出節目,自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止收件。 (三) 收件日期以郵局郵戳或本局收文登錄日期為憑,逾期或提前不予受 理。 (四) 送審表格及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A4)。 六、 參加資格: (一) 經合法立案,從事藝術表演工作之團體、工作室、經紀公司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檢附身份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三) 申請內容為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並符合本局辦理(補助)項目。 七、 參加辦法: 填寫計畫書(請A4自行書列一式十二份)連同送審資料掛號郵寄至員林演藝廳 (住址: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二巷99號;電話:04-8323410轉9或301) 信封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 八、 送審資料: (一) 演出團隊經歷資料。 (二) 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 (三) 錄影帶、錄音帶、CD、VCD等有聲資料及照片。 (四) 其他相關資料由申請者自由備送。 (五) 以上送審資料由本局收存於演出宣傳時,擇取使用(不退還)。 九、 遴選方式: 由本局初審後聘請評審團,依本縣表演場地情況及本局推展方針擇取適當之表演團隊。 十、 評審: (一) 初審:由本局局長、副局長、秘書、彰南演藝課、視覺表演課、傳統戲曲課組成評審小組評審。 (二) 複審:由本局聘請專業人士三至七名組成評審團(惟因審查項目之專業性,得視情況調整)評審。 十一、評審原則: 以主題、技法、內容、形式、觀念為主要依據(含本縣年度需求) 十二、評審等級: (一) 入選第一級:由本局核定演出經費、全額補助並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含現有設備),售票所得權利歸本局所有 (二)入選第二級:由本局部分經費補助、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含現有設備),不足經費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或售票籌得。 (三)入選第三級:本局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含現有設備)、不予經費補助,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或售票籌得。 以上演出活動,每場次需提供本局招待券五十張。 十三、權利與義務: (一) 演出者需與本局簽訂演出合約,否則視同棄權。 (二) 演出者提供相關資料本局得用以宣傳推廣用之印刷品,並有重製之權利。 (三) 經安排演出者,若無故取消演出者,二年內不得向本局提出演出申請,如已有契約關係者依合約辦理。 十四、附則: (一) 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接受本申請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與演出單位協議。 (三) 本要點補助經費依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演出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格,請以A4自行書列一式十二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