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人):
彰化縣文化局
彰化縣文化局
活動主旨:彰化縣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要點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7年09月22日~2008年09月22日
主題類別:展覽訊息
活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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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加強藝術團隊文化交流,提昇縣民參加藝術表演空間。 二、 演出類別: (一)戲劇(二)音樂(三)舞蹈(四)民俗技藝等 三、演出地點: 依據演出內容、需求予以考量,安排地點演出 四、演出日期: 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安排演出日期並以公文通知。 五、受理申請及推薦審查時間: (一)、每年四月審查當年七月至十二月為主(及次年一月至六月大型)演出節目,自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收件。 (二)、每年十月審查次年一月至六月為主(及次年七月至十二月大型)演出節目,自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止收件。 (三)、收件日期以郵局郵戳或本局收文登錄日期為憑,逾期或提前不予受理。送審表格及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六、參加資格: (一)經合法立案,從事藝術表演工作之團體、工作室、經紀公司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檢附身份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三)申請內容為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並符合本局辦理補助項目。 七、參加辦法: 檢送計畫書(請以A4規格自行書列一式十二份)連同送審資料以掛號郵寄至本局。 住址:員林鎮中正路二巷九十九號;電話04—8323410:彰南演藝課收,信封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 八、送審資料: (一)演出團隊簡介、經歷資料。 (二)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 (三)錄影帶、錄音帶、CD、VCD等有聲資料及照片。 (四)其他相關資料由申請者自由備送。 (五)以上送審資料由本局收存於演出宣傳時,擇取使用(不退還)。 九、遴選方式: 由本局依本縣表演場地情況及本局推展演藝活動方針擇取適當 之表演隊辦理。 十、評審: (一)初審:由本局局長、副局長、秘書、彰南演藝課、視覺表演課、傳統戲曲課組成評審小組評審。 (二)複審:本局得聘請專業人士三至七名組成評審團評審(惟因審查項目之專業性,得視情況調整)。 十一、評審原則: 以主題、技法、內容、形式、觀念為主要依據(含本縣年度需求)。 十二、評審等級: (一)入選第一級:由本局核定演出經費、全額補助並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含現有設備),售票權利、所得歸本局所有。 (二)入選第二級:由本局部分經費補助、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含現有設備),不足經費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或售票籌得。 (三)入選第三級:本局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含現有設備)、不予經費補助,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或售票籌得。 ※以上演出活動,每場次需提供本局招待券五十張。 十三、權利與義務: (一)演出者需與本局簽訂演出合約,否則視同棄權。 (二)演出者提供相關資料本局得用以宣傳推廣用之印刷品,並有重製之權利。 (三)經安排演出者,若無故取消演出者,二年內不得向本局提出演出申請,如已有契約關係者依合約辦理。 十四、附則: (一)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接受本申請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與演出單位協商議訂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依據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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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 http://www.bocach.gov.tw/county/cht/bulletin.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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