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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屏東縣政府文化局
活動主旨:2008年「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8年01月13日~2008年01月31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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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2008年「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壹、宗旨: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屏東縣政府文化局一樓畫廊,第一、第二展覽室(屏東市大連路69號)

肆、展覽時間:97年3月29日(星期六)至4月30日(星期三)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97年3月29日(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局五樓演講廳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 實施方式:
*初審:1.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彩色輸出各一張。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3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含五至十  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三張(無須裝裱);攝影類繳交不同之8×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局通知送件。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選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送審參予決審。

二、參賽資格:

1.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足歲者。
2.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二年內(2006年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3.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2)抄襲他人作品者(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  之作品(4)有違反善良風俗及相關法令者。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7年1月11日(五)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局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轉2136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7年1月31日(四)起至97年2月3日(日)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轉2136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7年5月1日(四)至5月4日(日)止。持據至屏東縣文化局一樓畫廊(屏東市大            連路69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逢週一休館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