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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活動主旨:2009年「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8年11月19日~2009年01月15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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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2009年「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壹、宗旨: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一樓畫廊,第一、第二展覽室(屏東市大連路69號)

肆、展覽時間:98425日 (星期六)至524日 (星期日)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98425日 (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五樓演講廳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    實施方式:

*初審:1.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彩色輸出各一張。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3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總數十五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分拓於三張(無須裝裱);攝影類繳交不同之最長邊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原作(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審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一倂送審參予決審。

二、參賽資格:1.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三年內(2006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3.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1)作品完成逾四年以上2抄襲他人作品者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4)有違反善良風俗及相關法令者。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

作品規格

第一類 水墨、膠彩

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二類 書法、篆刻

書法作品書體不拘,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三類 油彩、壓克力彩、混合素材繪畫

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四類 水彩、版畫、粉彩、素描等

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五類 攝影、數位影像(不包含動畫、影片)

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六類 立體造形(雕塑、綜合媒材等)

1.雕塑類重量不超過100

2.綜合媒材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

3.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第七類 工藝產品

1.創作者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

2.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以利展出。

3.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第八類 視覺設計

1.妥善保護,裝裱完整。平面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2.立體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以利收退件。

*平面作品(含裝裱)最長邊不得超過220㎝(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00㎝,重量不超過100㎏。重量超過60公斤 以上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

置(組合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3表二,以利登記及運送,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

四、獎勵:

1)屏東獎二名(不分類):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

2)優選十六名(分類):每類一至三名(可從缺)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4)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5)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貳冊。

6)「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攝影類含底片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須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7)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8)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8115(四)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2132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8219(四)起至98222(日)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7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2132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8525(一)至527(三)止。持據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一樓畫廊(屏東市大連路69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攝影)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並予取消參賽獲獎資格,及追回獎金及獎座(狀)。

三、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四、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www.cultural.pthg.gov.twhttp://www.pthg.gov.tw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八、本實施辦法經2009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2009年「屏東美展」初審資料表      【附件1】初審用

編號(免填):      

參賽者個人資料

姓名

徵選

類別

(限選乙項)

第一類 水墨、膠彩  第二類 書法、篆刻

第三類 油彩、壓克力彩、混合素材繪畫

第四類 水彩、版畫、粉彩、素描等

第五類 攝影、數位影像(不包含動畫、影片)     

第六類 立體造形(雕塑、綜合媒材等)

第七類 工藝產品     第八類 視覺設計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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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電話

公司:

住家:

手機:

永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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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性別

□男□女

生日

         

最高學歷

參展得獎經歷

(以條列式書寫最重要之五項)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初審紀錄:

備註:以上資料務請正楷清晰填寫。參賽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簽名欄:


                 2009年「屏東美展」參選作品資料       【附件1-1】初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