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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4 16
2011 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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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文化局100年度美術展覽檔期5月份受理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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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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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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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文化局100年度美術展覽檔期5月份受理收件 | 99.04.14 |
| | 一、臺北縣政府為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努力創作、展出成果,受理美術展覽申請事宜,提升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美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2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申請人須為從事美術創作且具本國國籍之個人。 (二)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個展或聯展擇一申請)為限,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參與聯展,並不得同時參與二件以上之聯展申請案。 (三)近二年內未曾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個展通過且經安排展出者。 (四)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展者。
3 三、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非屬純美術範疇者,含插花、樹石、盆景、漫畫等及各式收藏品展覽,不受理其申請。
4 四、本局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網站,並以書面通知。
5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申請送審作品清單。 (四)申請聯展者須另附申請聯展名冊。 (五)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審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且尚未在國內 其他公私立畫廊展出者。 2.送審作品件數: (1)個展:展出作品十件。 (2)聯展:四人之下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五件,五人以上者各繳展出作品三件,十人以上者各繳展出作品二件。 (3)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其中至少五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 Jpeg 格式,畫素須為三百萬畫素(3Megapixels 或 2048×1536pixels)以上。光碟片上以油性筆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6 六、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至 22001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十八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收(信封註明申請展覽),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十八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7 七、審查方式如下: 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由本局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由本局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本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審查委員。審查委員應依其專業及經驗,逐一審查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進行票選,並依總票數高低擇定通過案件。
8 八、審查委員會設置規定如下: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二)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9 九、展場檔期安排如下: (一)經審查委員會議通過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及展覽相關事項。 (二)展出地點以本局所屬展覽場地及本縣其他鄉(鎮、市)展覽場所為主,每檔展出期間約二至三週,開放時間依據各展覽場所之規定。 (三)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10 十、經費補助如下: (一)經本局審查委員會議通過且經安排展出者,本局依申請人提具之展覽計畫書、經費概算等相關資料,補助申請人辦理展覽及相關活動之部分經費。 (二)年度補助預算總額依縣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各案之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三)申請人於展覽活動辦理結束,並經本局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即辦理經費撥款及核銷。補助經費之撥款及核銷方式,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11 十一、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局;如未先行告知本局者,三年內不得向本局申請展出。 (二)佈展之作品安排、場地規劃,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須自行完成佈、卸展工作。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自行投保。 (三)須於展覽前一日將展覽場地佈置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下午五時前,回復展覽場地原狀,如逾期限本局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 (四)展出作品之裝框、包裝、運輸、保險等事宜,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辦理。 (五)如有製作請柬、宣傳簡介或展覽相關資料,其內容樣稿須於印製前交付本局審查。 (六)如舉辦開幕、剪綵等儀式,應提前告知本局以利協調辦理。 (七)應於展覽期間派員至現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 (八)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九)展覽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十)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局有所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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