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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動日期: 西元2010年06月1日~ 2010年06月10日
  • 活動主題: 基隆市99年度鷄籠美展
  • 發佈單位: 彰化縣美術學會
  • 發佈者網址: charts1983@yahoo.com.tw
  • 主題類別: 比賽訊息
  • 活動相關網址: http://www.klccab.gov.tw
  • 主題內容:

基隆市99年度鷄籠美展簡章

一、宗旨:推行全民美育,提升美術創作風氣及水準。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承辦單位:基隆市文化局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基隆市文化基金會

三、參賽資格:年滿17歲之中華民國籍藝術創作者。       

   ()參賽作品須為個人2年內之獨立創作,且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

()參賽者每人最多限報2類,每類限送1件。

()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簡章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自取消參選或錄取資格並公佈之,3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及獎狀予以追回。

四、徵件主題:不限。

五、競賽類別及規格:含書法(篆刻)、水墨、水彩、油畫、攝影共五大類。

()書法(篆刻):請參賽者附釋文,以供核對。

            1.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裝裱完成後最大尺寸以195×120公分為限(宥於展場高度),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手卷不收。

 2.篆刻: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畫心最大以45×150公分為限;參賽作品送1020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

    ()水墨:同書法篆刻類別規格。

 ()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176×142公分為限,背面請加裝木板。

()油畫: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176×142公分為限,背面請加裝木板。

 ()攝影:連作不收,黑白或彩色均可。裝裱前作品長邊以20(51公分)為準,短邊不得小於12(31公分),須裱框。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可用木框或鋁框(但不得以玻璃裝裱)。

六、參賽辦法:(分兩階段)

()【初審】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參賽者須自行拷貝留存。

1.收件時間及方式 :自996199610止,以掛號寄至202基隆市信一路181號基隆市文化局「展覽藝術科」收(封面務請加註:99年度鷄籠美展送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未掛號者遺失恕不負責,不接受親自遞送。

2.檢送資料:

a.初審作品送件表及作品8×10吋照片1張,另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另加12張照片(每張照片背面皆須黏貼附表作品標籤),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

b.篆刻類以參賽作品十至廿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送審;不須附照片。

3.未備齊資料填寫不完整者或資料混雜難辨識者不予受理。

4.初審通過者,由承辦單位另行發函通知複審送件相關事宜。

()【複審】:

1.送件時間及方式:自99839988止(若有異動,以個別通知函為準),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將複審作品送至基隆市信一路181號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由中正路入口進入),由承辦單位掣據簽收,逾期者視同放棄。 

2.初審通過者須將原件依本簡章(五、競賽類別及規格)指定規格裝裱參加複審,與初審通過之作品不符或未符合規格者,承辦單位得以取消複審。

3.複審結果於基隆市文化局網站公佈並個別發函通知。

七、展出時間及地點:99101399117、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

八、頒獎時間及地點:991016(星期六)下午2時、基隆文化中心一樓大廳。

九、作品退件: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                  

 ()退件時間:自99119991119止,每日上午9時至下5(週一休館日不受理)

()退件地點: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同送件地點)。               

()退件作品請務必於通知時間內取回,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逾期1個月未領回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理,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

十、獎項:

(一)「鷄籠獎」:99年度取水彩類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10萬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得獎作品由基隆市文化局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基隆市文化局所有。

()五大類別各類皆錄取以下名次:

特優: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4萬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

優等:2名,頒發獎金新台幣2萬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

佳作:4名,頒發獎金新台幣5仟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

入選:6名,頒發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

(三)各獎項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各獎項獎金包含所得稅。

十一、附則:

()由承辦單位聘請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 承辦單位對參賽作品負有保管之責,惟因裝裱或包裝不良等事由或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導致作品受損時,不負賠償責任。

() 承辦單位對得獎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之權利,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另給酬。

 ()複審作品之保險期間為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險最高賠償金額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3萬元計。

 十二、凡送件參加本美展者,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三、簡章及各表單可於基隆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klccab.gov.tw 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展覽藝術科下載使用或附回郵至基隆市文化局索取。

洽詢電話:(02242-24170379展覽藝術科。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