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發佈單位(人):
戒菸專線服務中心
活動主旨:嬉菸區創意照片大賽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2月16日~2009年03月31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推薦活動:
活動內容:

嬉菸區創意照片大賽活動參加辦法

一、活動目的:

為加強民眾對戒菸專線服務中心的認識,特舉辦「嬉菸區創意照片大賽」。藉由讓參加者用自己的創意,來表達出對戒菸的看法,希望能以健康、清新、創意的照片,吸引國人對戒菸專線服務中心的注意。

二、活動主題:

(一)照片三大概念主題

A. 嬉鬧有理,專線助你。 (目的:用最有創意的方式,宣傳戒菸專線服務電話 0800-63-63-63)
B. 嬉菸,不吸二手菸! (目的:表達出拒吸二手菸的訴求、方法、行動)
C. 嬉菸High,吸菸駭! (目的:拍出吸菸會造成的各種傷害,如:皮膚變粗糙等)

(二)參賽者自由選擇三大概念之一,進行拍攝,照片為參賽前、未曾公開發表者。
(三)照片題材需以「嬉」字般輕鬆、活潑的風格做為主要拍攝方向。

三、活動規則:

(一)參賽作品如有不符參賽主題或違反善良風俗者,主辦、承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有關引發之爭議並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二)參賽作品如有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四) 經公告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所有得獎者於得獎後,需另簽作品著作財產權讓予主辦單位知同意書。
(五)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簡章之各項規定。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將以最新網站公告為主;主辦、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品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

四、活動時間:

照片收件時間:2009年02月16日至03月31日止
第一階段主辦單位評審時間:2009年04月01日至04月10日
第二階段網友票選時間:2009年04月13日至05月04日
得獎公佈時間: 2009年05月05日(公佈嬉菸人氣王及前三名得獎名單結果)

五、參加對象:

全國民眾,參賽者需同意活動網站「參賽規定及著作權描述」之條款後,始得進行參賽活動。
境外人士如欲參賽,除需同意活動網站「 參賽規定及著作權描述」之條款, 另外也需同意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內容後,方可參賽。
*境外人士參賽時,個人資料請填入與護照相符之英文姓名,以確保參賽權益。

六、作品規格:

(一)上傳照片建議解析度480*360以上,檔案大小為600 KB以內,縮圖教學
(二) 參賽者拍攝照片可進行電腦後製, 參賽者若得獎需另行繳交200萬畫素以上之照片原始檔(有後製者,請保留後製原始檔)。
(三) 傳統相機與數位作品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作品需掃描為電子檔上傳。(使用數位相機者,原使檔畫素品質須在二百萬畫素以上,1800 * 1600 pixel 以上規格之JPG、GIF檔。)
(四)參賽作品及拍攝概念說明上,均不得標記作者姓名及任何足供辨認該作品之特殊記號。

七、參加方式:

於活動網站上填寫參賽人員基本資料、照片主題概念及拍攝概念說明等相關資料,連同拍攝照片上傳至「嬉菸區創意照片大賽」照片上傳區即可,逾期恕不受理。

八、評審辦法:

(一)第一階段主辦單位評審,由評審就參賽作品評選出前三名的作品,以及四十名可參與嬉菸人氣王票選活動之參賽照片。
(二)第二階段網友票選,將四十名可參與嬉菸人氣王票選活動之參賽照片,置於「嬉菸區創意照片大賽」活動網站中供網友投票,最後獲得最多票數的即可獲得嬉菸人氣王。

九、評選標準:

切題性(含拍攝概念說明)50%
創意性25%
清晰性25%

十、獎勵:

「嬉菸狀元獎」:1名,1萬5千元獎金。
「嬉菸榜眼獎」:1名,1萬元獎金。
「嬉菸探花獎」:1名,5千元獎金。
「嬉菸人氣王」:1名,5千元等值3C商品。

十一、注意事項:

(一)每名參賽者最多投2件作品,且須為不同照片主題概念之作品,超過2件者所有作品不列入評選。
(二)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恕不退件,送件時請參賽者自留備份。
(三)入選之稿件,主辦單位擁有發行以及推廣宣導活動用之版權,並有權將徵文稿件安排媒體發表、集結成冊出版及自行再版;主辦單位於作品發表、集結出版並再版時,均不另計版稅及稿酬。
(四)獎金價值超過新台幣13,333元以上者,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境外人士參賽後得獎,須將作品授權書以書面簽名後, 郵寄回台灣主辦單位;若獲得獎金者,另須簽署「獎金茲收到」 文件,郵寄回台灣, 而獲獎獎金須預先扣除的稅額為給付金額之20%。

指導單位: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主辦單位:戒菸專線服務中心
承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大眾傳播學系For World小組
活動詢問信箱:mailto:forworld7@gmail.com.tw
活動詢問電話:(02)2886-6363 轉 603 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