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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臺北縣瑞芳鎮公所
活動主旨:臺北縣瑞芳鎮「2009瑞芳之美」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11月1日~2009年11月30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推薦活動:
活動內容:

臺北縣瑞芳鎮「2009瑞芳之美」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一、  活動宗旨:

為促進本鎮遊憩景點與觀光產業發展,藉由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民眾及攝影好手,透過鏡頭的紀錄,展現瑞芳不同的人文、景觀、生態、民俗風情及觀光活動之美,特舉辦本活動。

二、  主辦單位:臺北縣瑞芳鎮公所

三、  協辦單位:瑞芳鎮鎮民代表會、瑞芳鎮各里辦公處、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  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五、  攝影主題:本比賽預計分為「自然景觀」、「人文風貌」及「地方活動」3組,將從中評選金牌獎1名並頒予獎金2萬元,其後分別由3組分別評選銀牌獎各1名、銅牌獎各2名及入選各20名,分組類別及建議主題:(附轄區景點供參)

1.      自然景觀組:內容包含本鎮濱海風情、地景、地貌、自然景觀等不拘。

2.      人文風貌組:內容包含人文風情、建築古蹟、生態之美均可入鏡。

3.      地方活動組:內容包含本鎮民俗慶典及觀光活動。

六、  拍攝時間:9811日 至981130日 期間拍攝之作品

七、  作品規格:彩色或黑白照片不拘,傳統或數位相機作品(數位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

以上之JPG檔)皆可參加。軟片相紙不限廠牌,每件作品應沖印或輸出5X 7英吋參賽,並於作品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八、  收件辦法:自98111起至981130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以掛號或親送方式,寄至224瑞芳鎮逢甲路82號;信封上需註明「參加2009瑞芳之美攝影比賽」。(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逾期均不予受理

九、 參賽規則:

〈一〉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每人投稿以20張為限,並以未參加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不可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連作不收,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        得獎作品底片(數位作品須繳交原始檔光碟案,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必須依公布期限繳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獲獎作品,不另退件。

〈四〉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五〉        所有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六〉        金、銀、銅得獎者,每人限得1獎,入選獎則不在此限,倘獎金逾13,333元,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先扣繳所得稅15%

〈七〉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包含規格不符),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八〉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九〉        本次活動得獎作品將作為推廣瑞芳觀光宣傳之用,竭誠歡迎各位攝影達人踴躍投件參賽。

十、   評選方式及標準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以客觀、公正、公開之方式評審;評選標準包含「主題內容35%,構圖創意35%,攝影技巧30%」。

十一、 評選地點:由臺北縣瑞芳鎮公所擇訂地點公開評審,評審日期於評審前公布本所 

網站http://www.rueifang.tpc.gov.tw/

十二、 獎項及名額:

1.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座乙座

2.          銀牌獎3名(每組各1名):獎金新台幣8仟元、獎座乙座。

3.          銅牌獎6名(每組各2名):獎金新台幣5仟元、獎座乙座。

4.          入選60名:獎金新台幣15佰元、獎狀乙紙。

十三、 公布得獎、頒獎日期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1.          得獎作品預計於9812月份公布於「臺北縣瑞芳鎮公所」網站,並專人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或六百萬以上畫素之數位檔案至指定地點;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2.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臺北縣瑞芳鎮公所網站。

3.          凡經審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