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總統文化獎」徵選辦法
民國90年4月制訂,92年2月一修,94年2月二修
民國95年11月15日修正
民國98年3月2日修正
一、主辦單位 國家文化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設置宗旨 為促進群己共榮之公民社會、民主和平之文明社會、永續發展之現代社會,凡有明確信念並以持續實踐致力於此,而有卓越成就與貢獻,堪稱典範足為表率之個人或團體,為本獎表彰之對象。
三、獎項類別 (一)公益獎:熱心社會公益、志工服務,能啟迪社會善良風氣,或對災害救濟有具體事蹟,堪為全民典範者。
(二)社造獎:致力於社區鄉土文化工作,或相關研究著述,能啟發、引導社區風潮,對社區總體營造具有典範、長遠影響者。
(三)和平獎:長年致力於社會融合或和平運動,對族群和諧或促進國際和平,有重大貢獻足堪褒獎者。
(四)環保獎:實際從事台灣生態保育,或對環境保護永續發展,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文藝獎:對文學創作、藝術展演及相關研究,或對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卓著成就者。
(六)創意獎:文化含括人類生活之食、衣、住、行、育、樂,在這些領域有卓越創意或發明,對提升人類生活品質有重大貢獻者。
四、獎勵 (一)每屆每類壹名。
(二)每位得獎者頒給獎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得獎證書及獎座。
五、參選資格 個人、立案之團體,不限國籍、性別、年齡,均可自行參選、接受推薦或接受提名參選,每人、每團體限參加一獎項。
六、參選方式 (一) 自行參選
(二) 推薦參選
政府機構、民間團體及歷屆總統文化獎得獎者等,均可推薦參選人,唯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三)提名參選 由本會所組成之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
七、提名委員會 本會遴聘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和學者專家,組成提名委員會,本超然公正原則提名各獎項之參選人,唯應徵得被提名者簽署同意書。
八、提名委員會議自行參選者、被推薦參選者及被提名參選者,均應備妥參選表格一式二份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一份(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影像光碟、CD、錄影帶、專輯…等,至多五部),寄送本會,提請提名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完成初審。通過之本屆候選名單,提報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九、評審委員會 本會分別遴聘各領域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和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秉持超然公正、嚴謹負責之態度從事評審,並不得參與同期該獎項之參選。
十、評審委員會議 評審分複審、決審二階段,過程不公開,但內容應詳細記錄,評審委員名單與得獎名單同時公布,各類獎項未獲評定得獎名單時,得決議從缺。
十一、徵選與頒獎 (一)徵選時間:9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
(參選資料請寄送本會)
(二)頒獎:得獎名單於決審後公布,頒獎時間另訂。
十二、獎後活動得獎者在獲獎名單公布後一年內,須配合本會相關推廣活動。
十三、報名事項 參選表格可由本會網站下載或附回郵函索。
網址:http://www.ncatw.org.tw
地址:10066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15號3樓。
電話:(02)23964256轉147
十四、本辦法未盡事宜,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