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法國代表處台灣文化中心
法國尼斯Villa Arson藝術園區視覺藝術人才駐村計畫
一、為鼓勵國內視覺藝術創作人才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辦理本徵件作業。
二、辦理單位:駐法國代表處台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駐村地點:法國尼斯Villa Arson藝術園區(以下簡稱Villa Arson)
四、駐村時間:2009年 10月至12月。
五、補助名額:1名。
六、 申請資格:
(一)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齡四十歲以下,且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二) 非在學學生﹝含碩士生 ﹞
(三)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四) 具備英文或法文溝通能力。
(五) 三年內未曾獲選文建會相關藝術人才駐村及交流計畫。
五、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六、申請資料(請均以英或法文填寫):
(一)書面及相關資料:詳如附件(繳交資料清單)。
(二)作品光碟資料:請提供近三年作品高解析度影像資料,數量不拘。作品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請採PC與MAC電腦相容模式(JPG、TIF或 PowerDVD)。
(三)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或聯展者。
七、評選方式:由Villa Arson所召集之評選委員會遴選之。
八、申請方式:
(一)書面、光碟片資料,請以掛號郵寄:Centre Culturel de Taïwan à Paris, 78, rue de l’Université, 75007 Paris, FRANCE。
(二)電子檔資料請寄 megchang.cctp@gmail.com,主旨:申請2009年度法國尼斯Villa Arson藝術園區駐村計畫─(署名)。
九、補助項目及額度: 適用範圍與支領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以1,000歐元為上限。除計程車外,乘坐飛機(由台灣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經濟艙)及長途大眾陸運運輸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票根。
(二)生活費及創作材料費:以5,000歐元為上限,用以支應駐村期間所需保險、生活雜支及創作所需基本材料費用等,支領時應簽收本中心「領據」。
十、注意事項:
(一)有關Villa Arson藝術村之宿舍及工作室維護使用費用,由本中心逕付之。
(二)獲選人應與本中心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獲選人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醫療及旅行平安保險、購買機票等事宜。
(四)獲選人應遵守Villa Arson之藝術村相關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10天以上)離開駐村地點者,需事先向Villa Arson及本中心報備。違反前述約定者,本中心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份或全部之補助款。
(五)駐村結束後,獲選人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五千字以上之駐村報告、作品光碟各乙份及相關支出憑證,於
(六)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聯絡人:張小姐 電話: +33-1 44 39 88 39 +33-1 44 39 88 39
傳真: +33-1 44 39 88 79 +33-1 44 39 88 79 EMail:megchang.cctp@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