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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旨: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8月25日~2010年08月25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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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一、    依據「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以推動產業高值化計畫兩兆雙星產業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台灣成為亞太地區數位內容設計、開發與製作中樞,建構台灣成為具有豐富文化與創意內涵之產業結構與社會,以推動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特依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貸款之資金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億元。
本貸款之資金來源,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撥專款支應或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三、    本貸款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評選適當之公、民營銀行辦理核貸事宜。
四、    本貸款對象為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之業者。
五、    數位內容產業指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 、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產品或服務之產業。例示如下:
(一)數位遊戲:以資訊硬體平台提供聲光娛樂給予一般消費大眾。例如家用遊戲軟體、個人電腦遊戲軟體、掌上型遊戲軟體或大型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以運用電腦產生製作的連續影像,廣泛應用於娛樂或其他工商業用途。
(三)數位學習:以電腦等終端設備為輔助工具進行線上或離線之學習活動。例如數位學習內容製作、工具軟體、建置服務、學習課程服務。
(四)數位影音應用:以運用數位化拍攝、傳送、播放之數位影音內容。例如傳統影音數位化或數位影音創新應用。
(五)行動內容:以運用行動通訊網路提供數據內容及服務。例如手機簡訊、導航或地理資訊等行動數據服務。  
(六)網路服務:以提供網路內容、連線、儲存、傳送、播放之服務。例如網路內容(ICP)、應用服務(ASP)、連線服務(ISP)、網路儲存(IDC)。
(七)內容軟體:以提供數位內容應用服務所需之軟體工具及平台。例如內容工具、平台軟體、內容應用軟體、內容專業服務。
(八)數位出版典藏。例如數位出版、數位典藏及新聞、數據、圖像等電子資料庫。
六、    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例示如下:
(一)電影產業:指從事電影片製作、發行、映演或電影工業等電影週邊產製服務之行業。
(二)廣播電視產業: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載具,從事廣播、電視經營或節目製作、供應等之行業。
(三)出版產業:指從事新聞、期刊雜誌、書籍、唱片、錄音帶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四)視覺藝術產業: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之行業。
(五)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指從事戲劇相關業務(創作、訓練、表演等)、音樂劇或歌劇相關業務(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現場表演或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或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台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台等)、表演設施(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經營管理、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相關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台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之行業。
(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指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音樂廳、演藝廳經營管理及服務之行業。
(七)工藝產業: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制度之行業。
(八)廣告產業:指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或裝置之行業;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同。
(九)設計產業:指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原型及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之行業。
(十)設計品牌時尚產業: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製造或流通之行業。
(十一)建築設計產業:指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之行業。
(十二)創意生活產業:指從事符合下列定義之行業:
1.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以創新的經營方式提供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有用的商品或服務者。
2.運用複合式經營,具創意再生能力,並提供學習體驗活動者。
(十三)數位休閒娛樂產業:指從事符合下列定義之行業:
1.數位休閒娛樂設備。例如3DVR設備、運動機台、格鬥競賽機台、導覽系統、電子販賣機台、動感電影院設備。
2.環境生態休閒服務。例如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博物展覽館。
3.社會生活休閒服務。例如商場數位娛樂中心、社區數位娛樂中心、示範型網路咖啡廳、親子娛樂數位學習中心。
七、    申請人是否屬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或出版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得請行政院新聞局協助確認之。
八、    申請人是否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或工藝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得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確認之。
九、    申請人是否屬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或數位休閒娛樂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由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逕行確認。
十、    貸款用途分為取得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作為營運週轉金三類。
有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營業場所(包含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機器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包含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
無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軟體製作權、數位化影音、圖像、文字等)。
營運週轉金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時必要之營運資金。
十一、  核貸額度限於依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十二、 以取得有形資產之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等項目為目的之申貸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限以三年為限。
以取得有形資產之機器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等項目為目的之申貸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限以二年為限。
以取得無形資產或作為營運週轉金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限以一年為限。
十三、   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十四、  本貸款之保證條件依各承辦銀行之核貸作業辦理;申請人之擔保品如有不足,承辦銀行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所需保證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五、  受理申貸之程序及應審查文件:
(一)本貸款由工業局受理申請,工業局並得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時同時副知承辦銀行。
(二)申請人委請經工業局合格登錄之無形資產鑑價機構或數位內容鑑價服務中心認可之鑑價機構所為之資產鑑價報告,得作為核貸之參考。
(三)工業局應要求承辦銀行函送徵授信結果。
(四)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工業局應建請承辦銀行優先審查:
1.取得本部專案補助計畫或相關獎項之國內數位內容廠商。
2.取得CMMI或ISO國際認證之國內數位內容廠商。
3.通過工業局資產鑑價專案輔導計畫之數位內容廠商。
4.通過政府機關相關獎補助或貸款計畫,或獲得相關獎項之新創作、新經營模式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
(五)由工業局邀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承辦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相關專家學者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召開審查會議。
(六)經審議通過之申貸計畫,由工業局通知申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並副知承辦銀行。
(七)承辦銀行與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簽約撥款作業,並與申請人簽訂融資合約。
十六、  相關申請書表如附件。
十七、  本貸款利息部份應要求申請人按月繳納,本金部份應要求申請人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或每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十八、  經承辦銀行核准貸款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按計畫執行並動用第一期款;逾期未動支者,以違約論,應解除其貸款契約。
申請人非經承辦銀行同意不得變更用途;如有違反約定者,承辦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收回全部貸款。
工業局應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配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辦銀行及申請人應善盡協助之責。
工業局應要求承辦銀行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並按季將執行績效報表函報之。
工業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十九、  承辦行庫對於本貸款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審查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附加檔案

文創產業優惠貸款須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