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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
活動主旨:「漆藝文化創意產業技藝訓練班」 招生簡章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9月9日~2010年10月13日
主題類別:研習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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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委託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業教育培訓學會

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委託辦理

98年度第3次大專以上人力職前訓練計畫

 

漆藝文化創意產業技藝訓練班」 招生簡章

核准文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98年○月○日南訓教技字第○○○○○○○號函。

一、招生宗旨:

     21世紀已形成國民文化自覺潮流,朝向文化主體性、居民自主性之路邁進。傳統工藝以地方的歷史、文化、自然為核心,吸引其他外力與資源,逐漸發展成為文化創意產業。地方工藝匠師、居民運用擁有的傳統工藝技術資源與人力為依恃,重新肯定「人本尊嚴」,發現工藝的生命,透過共同參與地方工藝傳承,蘊釀形成地方文化特色,工藝精神因之得以發揚,進而讓國人重新認識工作倫理之價值,樹立文化公民的榜樣。

   由政府資源及專業團隊,一起為社區營造學習工藝的良好境,一方面培育工藝人才,一方推廣工藝文化,兼及深度與廣度,為部落工藝耕耘沃土。本計畫目標,將工藝作為主體,發展部落特色文化,建立一鄉一工藝特色。藉由工藝潛移默化的功能,培養地方人文特質,讓工藝生活、體驗與實踐進入部落中,藉以充實部落藝文內涵與生活美感。促使居民凝聚社區意識,形成自發性社區工藝生活運動,使部落居民瞭解工藝、喜愛工藝、愛用工藝品,進而認同工藝,形塑成為部落重要文化資產,期盼更多有意願的工藝工作坊、社區協會組織共同為社區發展盡一份力量。

二、主辦及培訓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二)培訓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業教育培訓學會

三、訓練班別及詳細開班資料:

(一)班別名稱:石版雕繪文化創意產業技藝初階訓練班

(二)開班時間:9810191126止共計200小時

(三)時  段: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四)訓練人數:30  

四、訓練目標及課程內容:

  (一)訓練目標:教導學員認識文化產業、趨勢及對部落生活、個人生計之影響。培育創意人才及研發創新技能,以地方特有資源開創事業,提昇就業能力,並產生社區文化認同,積極奉獻原鄉。

(二)課程內容:

      

學科

術科

名稱

名稱

()

漆藝打底技法

就業媒合講座

漆藝蛋殼與石材處理說明

職前認知

漆畫製作

職前教育

色漆調製

智能管理

花紋邊飾製作

創新文化產業概要

漆藝蛋殼習作

漆顏料的認識

漆晝圖紋與拓稿製作

漆藝與藝術表現

漆藝石材習作

漆畫技法概述

上色漆與漆藝技法應用練習

漆藝材料胎體整備

研磨工序與修補技法

創新文化產業概要

推光與摺漆

 

作品修飾技法

 

  

五、訓練對象及資格:

(一)對象:失業者原住民、特定身分失業者

      及一般失業者國民

(二)資格如下:

   1.學歴:大專畢業以上,對手工藝有興趣者

   2.年齡:20以上至65以下

   3.姓別:不拘   

六、報名方式、報名起訖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方式(1)e_mail:tsaitg96@gmail.com

                 (2)傳真:04-22471310

                 (3)全國e網線上報名

 



(二)報名起訖時間:98910日至1013日止。

 (三)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尚禮路11(牛頓補習班)



七、甄試與錄訓方式、內容、時間、地點及備取遞補規定:

(一)甄選方式與內容:首先依報名先後,進行審查是否為失業者及身分別,其次進行筆試,性向與智力測驗,客觀地評量參訓學員與職業有關的事項,本測驗可評量個人的潛在能力、興趣偏好、職業適應能力等特質,並作為適性適訓的參考。最後由本學會訓練組及師資顧問群成立口試委員了解有否學習意願及就業。

(二)甄試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尚禮路11(牛頓補習班)

(三)甄選時間:另行通

(四)備取遞補規定:

 1.若於開訓三天內尚有名額仍可報名。

 2.備取3位於開訓後三天內皆可遞補。

 

八、甄試錄取名單公佈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錄取名單公佈方式與地點:以電話通知錄訓,本學會網站 http://petit.tw/公佈。

(二)公佈時間:981012

 

九、訓練費用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訓練費用為18,350元整,政府負擔80﹪,20﹪由參訓學員負擔3460元整,若符合以下身分者失業參訓學員無需負擔20(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須於退保狀態)其中一種身分,檢具指定之證明文件,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項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非自願離職者:於開訓5日前持就業服務站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自願離職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補充說明: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之認定:就業保險法(下稱本法,於9211實施)施行後,依法應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為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於8811施行)第2條所規定之適用對象,於本法施行時已失業,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如有意願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工作技能者,所需之經費得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2)    失業者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特定對象之雙重身分者,於非自願離職後,應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參訓。

(3)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仍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證明,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

2.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

(1)    負擔家計婦女(含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失業者:指以戶為單位,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配偶死亡。

B.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C.離婚。

D.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E.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F.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G.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H.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I.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檢驗文件: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影本(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須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補充說明:

                 有關年滿15歲至65歲之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指:

                 .在學證明文件:25()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2)    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檢驗文件: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影本(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3)    身心障礙失業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檢驗文件: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影本(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C.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    原住民失業者: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檢驗文件: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影本(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C.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指社會救助戶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年滿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檢驗文件: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影本(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C.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    更生保護人失業者: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

     檢驗文件: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影本(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C.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7長期失業者:指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長期失業者(辦理勞工保險退   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且連續失業達1年以上者),有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並自9841生效(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9741勞職業字第0980503105號令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7416職訓字第0980110535號函。)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8)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指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並自9841生效(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9741勞職業字第0980503105號令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7416職訓字第0980110535號函。)

A.         配偶死亡。

B.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C.        離婚。

D.        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E.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F.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G.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C.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D.        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須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補充說明:

有關年滿15歲至65歲之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指:

A.         在學證明文件: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B.         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補充說明: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須檢附「失業切結書」,得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

3.        其他對象之失業者

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1) 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之失業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持有效居留證者或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各種職業訓練,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檢驗文件:

A.臺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B.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2) 已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之失業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視同本國國民,如具備「特定對象」身分者,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各種職業訓練「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3)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包含下列對象:

      A.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B.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C.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檢驗文件: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影本(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表)                               

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但具有就業保現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身份,應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份免費參訓。

            4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檢驗文件:

                .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

(二)訓練生活津貼 :

  1.申請人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訓生活津貼(本年度為新台幣10,368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2.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未滿三十日者(僅適用訓練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1)十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二十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補充說明: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津貼(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3)已領取軍人退休俸。

4)已領取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5)當次訓練已領有「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十、其他須說明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