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發佈單位(人):
台中市政府
活動主旨:台中好好玩觀光影片比賽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9月21日~2009年09月25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推薦活動:
活動內容:

2009台中觀光創意影片大賽活動簡章

一、活動宗旨 為傳承電影藝術,展現台中市人文風貌,以文化創意展現台中市的活力與朝氣,達到城市行銷的目的。

二、活動說明 限以台中市的人、事、物為拍攝元素,製作出描寫台中觀光旅遊、人文特色、地景藝術、城市風光、美食小吃等內容之四分鐘短片,製作方式不限,可以以MV、劇情短片、實驗短片、紀錄片、動畫等方式呈現。

三、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新聞處 承辦單位:桂冠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活動期程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郵戳為憑)。
成績公佈:所有得獎名單均公佈於活動官方網站。
得獎揭曉:2009年11月10日。

五、獎勵方式
(一)金牌獎:乙名,獨得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獎座乙座。
(二)銀牌獎:乙名,獨得獎金新台幣柒萬元整,獎座乙座。
(三)銅牌獎:乙名,獨得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獎座乙座。
(四)優選獎:三名,各得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獎牌乙面。
(五)佳作獎:五名,各得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牌乙面。

六、評選標準
(一)腳本創意:40%(1.作品創意 2.影片意涵及效果) 主題特色:35%(主題符合度) 影像技術:25%(1.攝影技巧 2.光影運用 3.收音效果 4.剪接技巧)。
(二)邀請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電影人、影評人、影像工作者組成評審小組,從所有作品中評選出獲獎作品。

七、參賽資格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在台就學就業之外籍人士(需檢附就學或就業證明)均可參加。

八、作品規格
(一)原始拍攝規格不限,以MV、劇情短片、實驗短片、紀錄片、動畫等方式呈現皆可,惟須以NTSC家用DVD光碟播放機可觀看之DVD光碟片送審,並請於光碟片上註明片名、作者、長度。
(二)參賽作品請複製七片光碟繳交。
(三)作品長度以4分鐘為限。
(四)作品若非以國語為主要語言,作品請印上中文字幕。

九、報名方式
(一)郵寄或親送至報名地點。
(二)作品中如有運用或剪輯他人著作者,應於報名資料中註明,並檢送原著作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
(三)報名時應檢送之資料如下:(須於報名時同時繳交,始為完成報名手續)。
1.報名表乙份(請至官網下載印出)。
2.參賽同意書乙份(請至官網下載印出)。
3.參選作品之DVD光碟片一式7份(請先自行確認播放皆無問題,避免拷貝品質不佳或挑片而影響遴選結果。),以及含報名資料電子檔光碟一份,該光碟須包括如下內容:
(1)影片簡介300字以內(中文簡介,請附電子檔)。
(2)導演簡介200字以內(中文簡介,請附電子檔)。
(3)創作理念100字以內(中文簡介,請附電子檔)。
(4)檢附5張劇照及導演近期照片(正面清晰)一張(皆請附電子檔)。
(5)若有其他影片宣傳資料請一併附上。
(四)報名之作品,以公司名義報名者,需繳交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五)以團體名義報名者,需依報名表格式繳交參與拍攝、製作人員清單及身分證影本。
(六)以個人名義報名者,需繳交版權所有人之身分證影本。
(七)應繳文件不全者,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補件,並限於9月25日以前補件完成,逾期未補齊者將失去參賽資格。

十、報名地點 請將作品及附件一併以掛號(請自付郵資)寄至「桂冠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萬代福影城」(信封上請註明”2009台中觀光創意影片大賽”) 地址:中市公園路38號聯絡電話:(04)2223-0053(專線電話) 活動官網:http://www.wdful.com.tw/movie2009/ e-mail信箱為:pinghsi1952@yahoo.com.tw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1.所有報名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保留備份。所有作品將由承辦單位存檔,另主(承)辦單位得予以典藏。
2.若為公司或團體參賽,請以導演個人名義報名。
3.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獎項得予以從缺。
4.承辦單位僅以官網、電子郵件、電話三種方式通知獲獎訊息。
5.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獎金超過新台幣20,000元以上時,得獎者需依規定扣繳10%中獎所得稅額,主辦單位將依規定先行扣除。
6.參賽作品需為原創性創意短片,且未參加任何公開比賽或展出。作品出品年度,限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含)以後完成之作品﹔同一作品重新剪接,視為同一作品,其出品年度以第一創作版本為準。
7.影片拍攝資金含電視頻道與電影公司出資者(含自製、委製、外製)不得參加。
8.作品如涉及著作權之侵權及不法行為,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並取消其得獎資格。
9.入圍作品之影片內容、文字、劇照須授權承辦單位進行擷取片段,做為「2009台中觀光創意影片大賽」活動宣傳之用。並以無償方式提供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以推廣本活動為目的,於活動期間內(98年11月30日止)於台中市內公共場所內,以非營利形式公開播放。
10.得獎作品應授權主辦單位於台中市相關市政行銷宣導活動中無償播映。
11.本活動徵選時程得視狀況調整,以本官網最新公告為準,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承辦單位將於官網適時補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