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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委員會
活動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術介入空間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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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10年01月15日~2011年12月15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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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術介入空間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文參字第0972128300號令訂頒

一、計畫理念:
  1. 促進民眾對生活美學的重視及期待,達到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的理想。
  2. 深耕藝術環境,提昇大眾對於空間美學的認識與參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二、 申請對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美術館、基金會、文化中心、法人、大專院校、社團等民間團
  體或組織。

三、 補助條件:
  (一) 執行地點必須以縣市鄉鎮之大區域公共空間為主(含其週邊可被觀賞之私領域),以配
     合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者為優先考量。

  (二) 申請單位應邀請相關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工作者(含影像、聲音、文字、
     網路、繪畫、雕塑、裝置、新媒體、表演、教育劇場等領域)參與,永久性或暫時性設
     置(應說明暫時性之必要)均可。

  (三) 創作理念及計畫內涵須與當地土地、環境有關,並強調民眾參與及交流(不含依法設置
     中之公共藝術)。

  (四) 執行內容有助提昇整體公共空間視覺景觀或公共設施美感特質,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包括地方藝文的推廣、美化環境、營造藝術場域、藝術展演、出版專輯、刊物、DM、
     特色商品開發等。

四、 辦理期程:核定日起12個月止。

五、 補助經費:
  (一)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藝術品創作及設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製作費
     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相關活動之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
     理費。

  (二)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擬具計畫書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提出申請(初審收件時間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自訂)。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初審,每縣市選
     出優秀之計畫書後(至多5 案),填具初審表暨各10份計畫書件送本會複審。

七、本會審核程序
  (一) 複審:由本會聘請5-7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針對經初審通過之案件召開複審
     會議,請縣市政府文化局會同申請單位代表出席進行說明,由評審小組審查後決定進入
     決審之案件。

  (二) 決審:通過複審者,得安排評審委員進行逐案實地現勘及決選作業。
     1. 每案安排現勘時間50分鐘,申請單位、藝術家說明設置過程20分鐘,委員詢答20分鐘
      ,基地現勘10分鐘。
     2. 評審委員逐案討論現勘結果及意見交流,決定補助經費與項目。

  (三)評審標準:
     1. 企劃書內容之可行性、重要性及環境美感之呈現50%。
     2. 申請單位資源整合之計畫及永續經營的規劃35%。
     3.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15%。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內容(說明計畫執行地點、範圍與執行方式、規劃方向與民眾參與計劃等,應包括
     空間現況說明、現場照片2-5張、參與設計師、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家經
     歷與過去作品介紹、未來規劃設計圖等)。

  (四) 空間場域簡介(如基地規劃配置圖、3D模擬透視圖或其他相關影音資料)。

  (五) 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六) 工作進度表。

  (七) 永續經營暨管理維護計畫。

  (八) 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

  (九) 資源整合計畫(說明配合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整合之計畫)
     。

  (十) 該空間場域、設施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書、其他相關單位資源証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雜項使用執照、消防安檢執照等)。 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
     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撥款及核銷:
  (一)分 3期撥款。
     1. 第一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設計規劃圖至本會考核通過後,憑撥第1期款
      (百分之30)。

     2. 第二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期中執行報告書至本會考核通過後,憑撥第2期
      款(百分之50)。

     3. 全案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檢具收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施工
      前、後之照片檔)函送本會,憑撥尾款(百分之20)。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
      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力。

  (二)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
     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
     附者不予核銷。

  (三)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
     )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四)本項補助款若超過總預算二分之一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五)各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解繳國庫。

十、考核:
  (一)第一次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會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詳細規劃設計圖,未
     能通過者(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
     補助經費。

  (二)第二次考核:本會得於計畫執行之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之當地訪視考評
     ,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
     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應就近監督輔導,隨時注意計畫進度,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成
     果。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二)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
     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2週前通知本會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
      )。

  (三)本補助計畫設置之藝術創作,應於適當位置載明由本會指導贊助及設置年月。

  (四)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
     ,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
     列為本會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五)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
     會不再補助。

  (六)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