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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經濟日報
活動主旨:藝術投資與避稅面面觀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8年09月12日~2008年09月12日
主題類別:藝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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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藝術品除了可以投資理財,還有將「應稅遺產移轉至免稅遺產」的功能,因為藝術品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可有效節省遺產稅負,但繼承人若繼承後轉讓變賣,還是會被補課遺產稅。

舉例來說,某電子公司創辦人 鄭 先生名下財產主要為市值約20億元的股票;而其好友 唐 先生因喜好收藏藝術品,名下約有價值20億元的財產,包含銀行活期存款5,000萬元、定期存款1.5億元、有價證券5億元、及收藏市價約當13億元的藝術品一批。雖然兩人的財力看似平分秋色,但因 鄭 先生的財產,有13億元是免計入遺產課稅的藝術品,稅負效果大不同。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說明,雖然兩人的財產總額相當,但核 計鄭 先生遺產稅時,市值約20億元的股票全數要計入遺產總額,暫不考慮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累進差額的情況下,如以稅率50%計算, 鄭 先生遺產稅額為10億元。然而 唐 先生財產總額,因包含市值約13億元的藝術品,無需計入遺產總額,在相同稅率50%計算下, 唐 先生僅需繳納約3.5億元的遺產稅。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為了避稅,生前故意買下免稅的藝術品消化財產,等繼承人繼承財產後馬上變賣,仍會遭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骨董、藝術品所賺取的增值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 唐 先生出售藝術品時,能提供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即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做為 唐 先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額。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就要依拍賣品的種類,適用零售業的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計算課稅所得。

胡榮一指出,假設 唐 先生分別於台灣拍賣朱銘太極雕塑品,拍賣成交價為1億元;在香港委託佳士得拍賣蟠龍青花瓷獲得價款1.5億元。 唐 先生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在中華民國境內拍賣太極雕塑品,若 唐 先生提出取得時成本9,000萬元的證明,則按實際獲利1,000萬元併入所得額課稅;但若 唐 先生無法提示取得時成本證明文件,則將比照雕塑品相關行業適用淨利率12%,核算其財產交易所得為1,200萬元,納入綜合所得課稅。另一方面, 唐 先生在香港拍賣蟠龍青花瓷,因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課徵所得稅,但99年月1日起,就可能有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