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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文化局
活動主旨:97年度彰化縣第九屆磺溪美展徵件簡章5/20止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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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08年04月5日~2008年05月20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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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彰化縣第九屆磺溪美展徵件簡章5/20止

 

97年度彰化縣第九屆磺溪美展徵件簡章

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在於提供藝術交流切磋及欣賞平台,並帶動藝術創作風氣,歡迎全國優秀的創作者熱情參與。

一、辦理單位

()辦單位:彰化縣政府、財團法人彰化縣文化基金會

()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協辦單位:GSK全興關係企業

              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二、徵件類別:水墨膠彩、油畫水彩、書法篆刻、立體工藝、攝影、平

面數位藝術等6類。

三、參賽資格歡迎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

四、參賽方式及實施期程

()初審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743日(週四)止。

()初審日期:974 7日至 11 日擇一日辦理。

()複審收件日期:97516日至 20日(週二)止。

()複審日期:97527日至61日擇一日辦理。

()首展日期:97920日至1012日。                                                                                                                                                                                                                                                                         

()頒獎典獎:97920日(週六)。地點及時間另以邀請卡寄發,以廣週知。

()巡迴展:9710月起至12月底(暫定)陸續於本縣鄉鎮及其他縣市展出。

五、送(收、退)件辦法

()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本局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務台索取,或請上本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首頁/磺溪美展下載使用。

()送件時間:規定日期內每日(含週末)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

()送件截止日期:初審9743(週四)下午5點整止,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複審97520(週二 )下午5點整止,逾期恕不受理。

()送件地點:彰化市中山路2500號。

()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浮貼2吋照片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報名類別(初審信封需加註類別)

()參賽者所送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將以公文函知參賽者。

()參賽者之(初審)作品照片欲退件者,請註明類別並自備回郵信封(郵資請貼足),否則不予退件。

()各類獲優選及入選獎次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另函通知送回,方式如下;

1、由創作者於上班日親赴本局自行領回。

2、作品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者,得書面聲明由本局送回(委託書如表二)。

()作品委託本局送回者,郵資由本局負擔,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及顛簸等因素,而導致作品受損,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參賽規定

()參賽作品限為20061月(含)以後之創作並未曾參加各種競賽經發表之作品。

()參賽作品於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參加其他競賽。

()參賽者不得跨類,且每類作品以1件為限。

七、參賽作品資料曁規格

()初審: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報名表(如表一),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1、書法:繳交8×10吋照片1張及局部放大1張。

2、篆刻:以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3、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應拍攝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

4、平面數位藝術類:將A4大小色彩模式CMYK/300dpi/TIFF格式圖片,貼附於硬裱板上。

5、其他類別均繳交8×10吋照片1

()複審:初審通過者,請於97520日(週二)前依下列規格,提送裝裱原件送審。

1、水墨:裝框或卷軸需完整,限長邊20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聯幅不收。

2、書法篆刻

(1)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最大以200×150公分為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手卷不收。

(2)篆刻: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畫心最大以45×150公分為限,鈐印拓壹幅以1020方為限。

3、油畫、膠彩、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176×142公分為限。

4、立體工藝

(1)工藝作品型式不拘。

(2)平面作品不得小於四開(54×39公分),最大不超過全開(108×78公分)為限。

(3)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編織類則不超過200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4)雕塑:圓雕長寬高總和以100公分至300公分為限,重量不超過100公斤。浮雕含框最大170公分,最小80公分,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精細作品應加墊座,或用壓克力盒裝妥,較大型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

5、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以20英吋(51公分)為準,短邊不小於12英吋(31公分)。

6、平面數位藝術:A1原吋作品最大尺寸A0size/300dpi/CMYK彩色TIFF圖檔格式之輸出作品,完成裱框並附光碟乙張。光碟內容應含A1原吋作品,另存JPEG檔案,且圖檔面積應控制解析度達72-100dpi。光碟片上應標註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等,以利辨識。

7、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8、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物,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八、獎勵

()磺溪獎:各類各一名,共計6名,獎金曁典藏費新台幣8萬元整(含稅)、獎座乙作及獎狀乙紙。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  選:擇優錄取,共計18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  選: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獎狀乙紙。

()以上得獎者,贈送本屆「磺溪美展」專輯乙冊。

九、權責

()如違反簡章規定,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如有偽造情事,經舉發查證屬實者,本局將依法處理,並逕自取消獎次,追繳及沒入已頒發之獎狀、獎金。

()各類「磺溪獎」得獎者作品應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數位檔;平面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得獎者不得異議。

()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原作者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亦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保險:展出期間本局將對得獎作品辦理保險,每件保險金額如下:磺溪獎新台幣8萬元整、優選新台幣2萬元整、入選新台幣1萬元整。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參賽作者不得異議。

()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參賽作品須由參賽者簽名,未簽名者一概不受理。凡填具報名表並於表上簽名核章者,視同完全了解並且願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
請電洽04-7250057314顧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