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文化局
2008年臺中縣美展徵件展簡章6/7/止
九十七年臺中縣美展徵件展簡章
一、宗旨:藉由藝術徵選方式,鼓勵藝術工作者共同參與文化藝術活動,並刺激藝
術創作風氣,提升藝術創作水準,豐富社會大眾之文化生活,落實文化
建設的意義。
二、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臺中縣政府。
主辦單位:臺中縣文化局。
承辦單位: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臺中縣文化建設基金會、臺中縣霧峰鄉農會、臺中縣梧棲
鎮農會。
三、展品徵集:
(一)參賽資格:凡出生於臺中縣或設籍臺中縣或目前就學、就業於臺中縣者(需提出證明)。
(二)實施方式:採公開參選方式辦理。
(三)參賽作品規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賽,違規者將取消其獲獎資格及
收回獎勵(獎金、獎狀),並由該作者負法律責任,且三年內不得送件參選。
1、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者。
2、該作品完成已逾二年以上者。
3、該作品曾在公開競賽之展覽入選或得獎。
4、著作權取得不明確及不願接受展出者。
(四)評審方式:由承辦單位就各類遴聘評審委員評審之。
四、參賽類別及規格:
(一)作品類別:油畫、水彩、工藝及應用設計、攝影、水墨、膠彩、書法篆
刻、雕塑等八類。
(二)應徵作品每人限參加一類,每類一件,其作品規格訂定如下[各類參賽
作品規格不符者不收,裝、裱不完整者不收,玻璃裝裱者不受理]:
1、油畫類:最小不得小於二○號,最大不得超過五○號為限,正面加裝壓克力,背面須加製木板。
2、水彩類:最小不得小於對開紙(七三公分╳五○公分),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一○八公分╳七八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正面加裝壓克力。
3、工藝及應用設計類:
(1)各類工藝:平面作品應以圖板加塑膠布裱裝。最小不小於四開紙(五四公分╳三九公分), 最大不超過全開紙(一○八公分╳七八公分),聯作尺寸總計最大不超過全開紙(一○八公分╳七八公分),若係立體作品尺寸長、寬、高各不得超過一○○公分,其重量不得超過五十公斤,易碎及精細工藝作品須加附透明壓克力盒以利展出,易於損壞者不予參加巡迴展覽(請附堅固木箱以便搬運)。編織類長不得超過二○○公分(裱於圖板上者尺寸同平面作品)。
(2)應用設計:含版畫、視覺設計、複合媒材。
a、版畫:(複數、單刷均可)不得小於八開紙,最大不得超過對開(七三公分╳五○公分)為限,畫框背面須加製木板,正面加裝壓克力,並標明版種及編號。
b、視覺設計:分平面設計(原作、印刷成品或打樣)、立體設計。平面設計最小不小於四開紙(五四公分╳ 三九公分),最大不超過全開紙(一○八公分╳七八公分),聯作尺寸總計最大不超過兩張全開紙(一○八公分╳七八公分)╳2,作品應以圖板加塑膠布裱裝,若係立體作品尺寸長、寬、高各不得超過一○○公分,其形式及大小應力求方便,易碎及精細立體作品須加附透明壓克力盒以利展出,易於損壞者不予參加巡迴展覽(請附堅固木箱以便搬運)。
c、複合媒材:任何形式之創作媒材、形式、技法,長寬不得高於
二百公分,重量不得超過五十公斤。裝框作品,背面須加製木
板,正面加裝壓克力。立體作品並以堅固裝箱以利搬運。
4、攝影類:照片大小規格以長邊二○吋,短邊不拘為準,裱裝於木框或鋁
框均可,正面加裝壓克力,連作不收。
5、水墨類:
(1)卷軸: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寬以六○公分至一二○公分,長以一九○公分至二三○公分為準,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2)裝框:限直式,裝框完成後之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二三○公
分,短邊不得超過一二○公分,背面須加製木板,正面加裝塑膠模或壓克力。
6、膠彩類:
(1)卷軸: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寬以六○公分至一二○公分,長以一九○公分至二三○公分為準,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2)裝框:最小不得小於二○號,最大不得超過三○號為限,背面須加製木板,正面加裝壓克力。
7、書法篆刻類:
書法:
(1)卷軸: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寬以六○公分至一二○公分,
長以一九○公分至二三○公分為準,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2)裝框:限直式,裝框完成後之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二三○公
分,短邊不得超過一二○公分,背面須加製木板,正面加裝塑膠模或壓克力。
(3)對聯及四屏:
a、卷軸: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寬以六○公分至九○公分,長以一九○公分至二三○公分為準,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b、裝框:限直式,裝框完成後之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一七五公分,短邊不得超過一一○公分,背面須加製木板,正面加裝塑膠模或壓克力。
篆刻:
(1)形式以直式卷軸或直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
(2)卷軸、裝框:畫心均以四五公分╳一五○公分為限,卷軸作品須精裱、捲緊,以塑膠套妥為包裝。裝框作品,背面加製木板,正面加裝塑膠模或壓克力。
8、雕塑類:
(1)圓雕:為適應搬運便利,不得超過 二公尺 半(不得小於二○公分),重量不得超過 五十公斤 ,並請以堅固裝箱以俾搬運。
(2)浮雕:最大不得超過二公尺╳二‧五公尺,最小不得小於○‧三公尺╳○‧二公尺(包括加框在內) ,重量不得超過五十公斤,並請以堅固裝箱以俾搬運。
五、退件:所有參賽作品於退件時間後,一個月內未領取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置,
不再另行通知,本中心有權向參賽者索取清理相關事務之衍生費用。
六、獎勵
(1)就各類評選出金、銀、銅牌獎各一名。金牌獎:獎金貳萬伍仟元、獎狀乙紙;銀牌獎:獎金壹萬貳仟元、獎狀乙紙;銅牌獎:獎金陸仟元、獎狀乙紙。得獎獎金依稅法規定應由承辦單位辦理扣繳所得稅款。
(2)各類優選三名,獎狀乙紙。
(3)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乙紙。
(4)凡經評審入選以上者,承辦單位贈送本屆美展專輯乙本。
(5)各類作品成績未臻評選標準,承辦單位得以視評審情況決定獎項從
缺。
(6)得獎人由承辦單位通知,擇期公開頒獎。
(7)得獎作品由本中心負責規劃展出,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
展覽呈現由本中心負責規劃,得獎者於佈展期間,須親自在現場與
本中心佈展人員互相配合裝置作業。
七、展覽時間: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
八、頒獎日期:得獎人由承辦單位另函通知擇期公開表揚。
九、權責:
(一) 承辦單位對入選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結構本身及裝置不良而遭致破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對所有展出作品辦理展覽期間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單所載條款為準。受限於經費,送件之作品請確實填列保險金額,如未填寫者,由承辦單位酌量填列,不得有異議。
(二) 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承辦單位對所有展出作品得享有展覽、攝影、出版、研究、報導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刊登作品之權利,及對所有參展者照片享有刊登之權利。
十、凡送件參賽者於送件表上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一、作品送件時,請先行填具作品送件登記表(請向縣立文化中心展演組索取,以
郵件取者,請備具信封、書明收件人姓名、住址、貼足郵票),連同作品、身
份證正反面影本及作品正面彩色照片3X5乙張於規定時間送交文化中心,
由文化中心給據存執,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收退件地點 |
收件時間 |
作品審查時間 |
未入選作品退件時間 |
入選作品退件時間 |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四樓畫廊 |
九十七年六月六、七日 |
另訂 |
另行通知 |
另行通知 |
附註: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為收、退件時間,每逢週一及國
定假日休館。
十二、聯絡地址及電話:
地址:420台中縣豐原市圓環東路七八二號
電話:04-25260136轉308 傳真:04-25295090
簡章及相關表件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tch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