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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活動主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補助計畫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5月21日~2009年11月30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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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協助客家地區文化與產業相結合,發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創意產業、綠色休閒產業及其他地方產業,並協助傳統產業之轉型與創新,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發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規劃設計類:
  1、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規劃與運用。
  2、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及產業觀摩研習計畫等。
  3、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二)硬體工程類:
  能帶動客家地區產業環境發展,並具公共性或文化保存價值之相關工程計畫。
(三)行銷推廣類:
  1、客家特色相關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2、其他客家地區相關產業發展計畫。

四、補助原則:
(一)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比例依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例,第一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
(三)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之七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部份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相關工程補助款為資本門,可支用於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及工程管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辦公傢俱購置等費用。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於前一年將計畫書連同電子檔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彙送本會(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計畫書由縣市政府提出者,亦需將計畫書送請縣市政府主辦客家業務單位彙辦。
(二)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送請本會審查(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並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三)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四)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