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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活動主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5月21日~2009年05月25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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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一、計畫依據
  依據本會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辦理。

二、現況分析
  國內演藝團隊多數苦於尋覓演出、排練、辦公或倉儲地點,亦亟思深耕觀眾市場,及拓展新一代觀眾,因此多希望能有長期發展之據點。但因團隊能自營演出場地者極少,若能結合各公私立機構及文化中心甚至企業現有之演藝廳舍及閒置場所,促成團隊與場地之連結,對團隊建立長期據點,以及深耕在地觀眾極有助益。而對各級展演場所而言,也可以發揮更高的利用率,並透過進駐之合作,藉由表演藝術團隊之專業,提升展演品質,促進人才及觀眾之培育,共同營造更優質的表演藝術發展環境。
  本會就98年度入選分級獎助之演藝團隊所作調查,有許多團隊回應相關之意願。另本會除本會所屬場地外,亦積極尋找公立機構或私人企業可提供進駐之場地,期能媒合演藝團隊與場地雙方。各縣市文化局處之相關演藝場地,亦是推動的重點目標。

三、計畫目標
  本計畫擬推動國內演藝團隊長期駐點合作機制,協助各地演藝場所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展演品質,促進演藝團隊藉由固定展演場所規劃穩定發展目標,促成雙方長期合作,共同耕耘表演藝術環境。

四、計畫內容
  本計畫由各公民營單位所經營之演藝場所釋出可用空間,提供演藝團隊長期進駐,期程最短二週,最長以三年為一期,並經分年審核通過。視場地情形及雙方合作模式,計畫內容得包括排練、演出、辦公、營運、創作、人才培育、講座或工作坊、倉儲及其他,可加強與當地之互動,並得選擇在進駐點以外之場所辦理成果展演。
  除演藝團隊外,亦可由非營利之文化藝術基金會,結合不同之演藝團隊,共同辦理進駐計畫。
為促成演藝場所和演藝團隊的合作,本計畫擬由演藝團隊或非營利的文化藝術基金會提出駐點合作計畫,向本會申請經費補助。補助項目包括進駐所需之場地使用規費或場地租借費(含水電、保全、清潔等費用)、排練費、演出費、旅運費、講師鐘點費、文宣費,以及為協助場地營運所聘請之專案人員人事費等。
申請單位(團隊或基金會)須取得欲進駐之演藝場所的同意書後,才能向本會提出申請。各演藝場所亦可自行邀請進駐團隊,並得向進駐團隊收取場地租借經費,惟仍需由申請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
本會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審定個案之補助金額。審查重點將考量團隊對演藝場所之回饋機制、演藝場所建立長期發展特色之方向,及雙方對培養觀眾之合作模式等,以在雙方合作之互利以外,進一步深耕表演藝術環境。
 
五、收件時間:
  本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表格將公告於本會網站「下載區」,本年度分二期受理申請,收件時間如下:
  第一期:即日起至98年5月25日截止。
  第二期:自98年7月1日至7月31日截止。

申請書及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