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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活動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表演藝術創新製作暨演出徵選作業要點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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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09年06月3日~2009年12月30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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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表演藝術創新製作暨演出徵選作業要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表演藝術創新製作暨演出徵選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文參字第0983115763-1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演藝團隊創新製作,豐富藝術資源,培育
  表演藝術創作人才,提昇表演藝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跨領域
  表演型態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

 (二)創新製作係指具創意構思,且未曾公開演出之新製作。

三、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團隊簡介。

 (三)創新製作演出計畫(製作群及演出團員名冊)。 上述團隊填報文件須為A4尺寸,一式二
    份送本會審核(格式如附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三)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五、創新演出之規格如下:

 (一)包括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跨領域合作之創新製作,需在正式演藝場所辦理
    演出。

 (二)應為售票之專業演出。

 (三)獲選者需於徵選公告後二年內完成創作,並在國內或國外巡迴演出五場以 上;在上述期間
    內未執行創作演出者,將停止其再申請之權利二年,並依比例繳回補助款。

 (四)已預定演出場地,將優先納入考量。

六、補助項目如下:

 (一)各項委託創作費。

 (二)演出製作費。

 (三)旅運費。

七、補助原則:

  創作內容應具獨創性及藝術性,申請團隊須編列自籌款,本會得依製作演出規模、效益及對藝
  術水準之提升等,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佰萬元為上限。

八、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
    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
    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時間:自截止收件日翌日起,四十五天為原則,必要時本會得酌情延長。

九、評審作業:

 (一)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
    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本會於會議一週前,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團隊出席,提出創新製作構想十分鐘報告,委員詢
    答五至十分鐘。

 (三)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獨創性及藝術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綜合考量
    ,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本會將俟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
    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第一款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
    不在此限。

十、撥款及核銷: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計畫書及領據,至本會辦理簽約及撥
          款事宜,憑撥暫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款:於執行演出前一個月,檢附領據及執行演出報告、相關文宣品等申領第二期
          款百分之五十。

    3. 第三期款及成果審核: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全案原始支出
          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予本會
          業務推廣運用),函送本會,憑撥總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如有變更(以契約書附件演出計畫書為對照,含計畫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
    故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會核備,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會得酌減或取消補
    助款。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
    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會另案簽約辦理。

 (四)補助款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
    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會辦理簽約事宜。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
     ),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六)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
    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十一、本會得就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視業務需要於年度內進行訪視。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將其列入未來評審之參考或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
   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