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展委員會
2008 台灣國展油畫比賽簡章
一、宗旨:
透過油畫徵件比賽,鼓勵文化藝術創作,以展現台灣人、事、物、景之美。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台灣國展委員會
四、參賽主題:
可展現台灣意涵之人、事、物、景為創作主題,並能確切代表台灣精神之作品。
五、作品規定:
1. 參賽作品每人限交一件,以30號至100號之油畫為限,必須為本人創作之作品。
2. 曾在國內外公開競賽、展覽獲得入選或得奬之作品亦得參賽。
3. 參賽作品如經證實為抄襲他人及違反本簡章辦法任何規定者,取消參賽資格。
4. 優選(含)以上之得奬作品,均歸主辦單位所有且具有典藏及辦理展覽,印刷出版權等相關權利,作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或異議。
5. 參加者視同遵守本簡章規定,其他未訂事項,主辦單位得在台灣國展網站www.taiwanart.org.tw補充修正。
五、評審方式:
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工作,並聘請現職資深法官擔任監察長,以示公正。
※初審:就參賽人寄送作品資料,評審之。
收件:參賽者請於2008年6月20日前以郵截為憑,將8×10吋彩色照片一張並將標籤貼於照片背面,以掛號郵寄至台灣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三路九十八號 台灣國展委員會 收,初審資料概不退還。
※複審:初審通過名單於2008年7月5日公告網站www.taiwanart.org.tw,並請作者將參賽原件附上作品完成照8×10吋彩色照片一張及其底片(正片、光碟均可,製作得奬輯用),於2008年8月10日前送至台灣國展委員會,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三路九十八號,電話:886-7-5313131
※決審:複審通過者再參加決審。
註:(1)主辦單位對參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或運送過程而致損害者,不在此限。
(2)參加複審之畫作繳交時請裝裱,背後加木板,以壓克力玻璃裝面,作品標籤應填寫工整,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送件時由主辦單位開具收件收執聯為憑,藉資賽後退件;複審結果未獲入選者照片或底片光碟概不退還,並請於同年9月10日至9月17日止,到主辦單位憑據領回作品,逾限不負保管之責。
六、奬勵辦法:
第一名 一名 奬金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奬狀、台灣圖騰全鑽紀念錶(價值十二萬元)、墾丁天鵝湖Villa總統套房、苗栗泰安錦水溫泉飯店總統套房及高雄漢王洲際飯店總統套房各乙夜(限本人使用)、得奬作品專輯乙冊。
第二名 一名 奬金壹拾伍萬元、奬狀、台灣圖騰全鑽紀念錶(價值十二萬元) 、墾丁天鵝湖Villa總統套房、苗栗泰安錦水溫泉飯店總統套房及高雄漢王洲際飯店總統套房各乙夜(限本人使用)、得奬作品專輯乙冊。
第三名 一名 奬金壹拾萬元、奬狀、其餘同第一名。
優 選 二十名 奬金肆萬元、奬狀、台灣圖騰紀念鑽錶(價值貳萬元) 、墾丁天鵝湖Villa與高雄漢王洲際飯店三天兩夜聯合住宿雙人套房乙夜(限本人使用)、得奬作品專輯乙冊。
佳 作 若干名 奬狀、高雄漢王洲際飯店商務套房乙夜(限本人使用)、得奬作品專輯乙冊。
優選以上之作品,主辦單位擇期舉辦公開展覽。
七、頒奬事宜:
得獎者由主辦單位以書面通知,得奬金額應稅,並擇期隆重表揚。
八、聯絡單位:
相關資訊請閱www.taiwanart.org.tw。
電話:886-7-5313145#2603 傳真:886-7-5214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