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藝術中心
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展覽申請簡章
97.03.12修訂
一、主旨:
為鼓勵多元創作,提供藝術交流平台,以提升本縣藝文水準。
二、申請資格:
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恕不受理畢業展。
三、申請時間:
每年
四、申請作品:
作品創作內容、媒材不拘,以適合在本中心展出為限,作品高度不超過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展覽資料表。(如附表一、二)
(二)送審作品清單。(如附表三)
(三)送審作品資料光碟數位圖檔,以jpg檔儲存,解析度以350dpi以上為佳、每張圖片限
1.個展:(1)平面作品:提送10件展出作品之數位圖檔(每件各一張)。
(2)立體作品:提送10件展出作品3個不同角度之數位圖檔。
(3)裝置作品:提送作品空間模擬草圖之手稿或數位圖檔10張。
(4)影像多媒體:提送展出作品DVD video光碟3~5分鐘簡約版。
2.聯展:(1)平面作品:
2至5人:每人均需提送5件展出作品之數位圖檔(每件各一張)。
6至10人:每人均需提送3件展出作品之數位圖檔。
10人以上:每人均需提送1件展出作品之數位圖檔。
(2)立體作品:每人提送件數同聯展平面作品,惟每件作品應提供3
個不同角度之數位圖檔。
(3)裝置作品:提送作品空間模擬草圖之手稿或數位圖檔10張。
(4)影像多媒體:提送展出作品DVD video光碟3~5分鐘簡約版。
※各類附表,請以A4直式橫書規格裝訂成冊,以利作業,送審相關資料恕不退還。
六、審查:
經本中心邀請之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後,預計8月底前於本中心網站公佈審查結果,並以專函通知。
七、檔期安排:審查通過者由本中心依展覽性質與空間需求安排適當之檔期及展出空間。
八、注意事項:
(一)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文宣印製等,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其餘相關事宜依本中心展覽場地使用規範辦理。
(二)申請通過者,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三個月提出,未能遵守者,本中心得取消展出,且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送審通過經安排展出者,自申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提申請。
(四)展出作品應含送審作品達9成以上,未達9成者,二年內不得再提申請。
(五)因應本中心展覽業務的推動,本中心保留檔期變動之權利,如有衍生之不利益,申請者不得請求本中心為任何之補償或賠償。
(六)為使展覽生動並提供觀眾深度欣賞,展覽期間至少應配合1場導覽活動。
※簡章索取:
附回郵信封來函索取或上網下載「展覽申請簡章」。(回郵信封需註明「索取展覽申請簡章」字樣)
※申請展查詢請洽:
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展演組
電話:(04)26274568分機511
傳真:(04)26274570
網址:http:// www.tcsac.gov.tw
地址:43648台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