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發佈單位(人):
台南市政府
活動主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府城美術展覽會 簡章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8年04月29日~2008年04月29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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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標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府城美術展覽會 簡章
主辦單位: 台南市政府 
承辦單位:  
報名截止: 2008-06-29 
相關網址:  http//www.tmcc.gov.tw
轉貼內容: 一、目 的:藉展覽鼓勵台南地區藝術創作者發揮創作潛能,提昇美術水準與欣賞風氣。
二、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五、贊助單位:財團法人台南市奇美文化基金會。
六、展覽類別:西方媒材 (油畫、水彩、版畫、多媒材)、東方媒材 (水墨、膠彩)、書法 (含篆刻)、
影像(含攝影及數位影像)、傳統工藝 (木刻版畫、銀器、彩繪、木雕、刺繡)、立體造型 (含陶藝、雕塑、多媒材、工藝)等六類。
七、參展資格:凡年滿十八歲以上、持續創作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甄選展出。
(1)具台南市、縣戶籍者。 (2)工作或就學地點在台南市、縣者,請檢附相關証明文件。
八、參展辦法:(1)邀請:限本年度評審委員。
(2)比賽辦法:1.具參展資格者得以徵選比賽方式參加。
2.參加徵選比賽者,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始得展覽及決定得獎名次。
3.簡章索取:請至本中心國際會議廳、文物陳列館服務台或附回郵信封索取、亦可於本中心網站【藝文資源】下載。
【網址http//www.tmcc.gov.tw】。
*凡邀請及徵選比賽者,皆僅限一件作品參加;參展作品之類別,由展出者自行決定。
九、作品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展出與得獎資格:
(1)以兩年內之創作 (2007年1月算起)及未發表 (含展覽、比賽入選以上)過之作品為限。
(2)抄襲他人作品者,或冒名頂替者。
(3)曾在國內參加各種競賽展覽得獎者。
(4)曾於國內外各展覽場所公開展示之作品。
(5)與他人或自己其它作品雷同者。
  (6)本次徵選活動,恕不接受共同創作之作品。
十、送展作品之規格:
(1)西方媒材:裝框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框背面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
(2)東方媒材:卷軸、裝框不拘,裝裱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
卷軸需精裱完成,裝框者背面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
(3)書 法:卷軸、裝框不拘,裝裱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卷軸需精裱完成,裝框者背面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
(4)影 像:攝影類裝框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或紙板或其它,且不得以玻璃裝框。【影像類作者,請加送6×8吋原作照片(供印製畫冊用,6×8吋照片恕不退件,未加送6×8吋照片者不予收件)】。
(5)傳統工藝:形式及材質、作品大小應力求安全簡便不易破損。平面作品卷軸、裝框不拘,裝裱完成之後,寬不得超過120公分,高不得超過215公分。卷軸需精裱完成,裝框者背面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立體作品最高含座不得超過180公分,長度、寬度各不得超過120公分,單一組合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
(6)立體造型:形式及材質、作品大小應力求安全簡便不易破損。最高含座不得超過180公分,長度、寬度各不得超過120公分,單一組合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介於兩者之間之浮雕、多媒材或其它等由作者自行選擇參加類別。)
十一、參展作品注意事項:
(1)參展作品送件表,請向本中心視覺藝術課索取,亦可於本中心網站【藝文資源】下載,網址http://www.tmcc.gov.tw。

十二、獎  勵:
1.六類各設3位優選,每位獎金5仟元。
2.每類第三名,各1位,每位獎金1萬元。
3.每類第二名,各1位,每位獎金2萬元。
4.每類第一名,各1位,每位獎金3萬元。
5.另由評審委員會自六類第一名中,選出鳳凰獎三位(需另繳交兩件作品參與展出),另頒7萬元典藏費,總計獎金10萬元,得獎作品由本中心典藏,並發給典藏證明。
6.參展者經評審完畢後,入選以上人員,不得臨時決定放棄,否則當賠償本中心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十三、收退件地點:臺南市立文化中心 演藝廳一樓。
        查詢電話:06-2692864轉301~307.傳真電話:06-2897842
十四、收退件日期:
※收件日期:97年6月28日(六)、29(日);上午09:30至下午4:30【中午不休息】。
   ※退件日期:未入選作品:97年7月16日(三)~7月20日(日) ;上午09:30至下午4:30【中午不休息】。參展作品:97年10月15日(六)至 10月19日(日);上午09:30至下午4:30【中午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