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美術學會
佛光緣美術館2010-2011年展覽申請簡章
一、宗旨:
佛光山佛光緣美術館總部(以下簡稱總部)為鼓勵具有潛力創作之藝術家,提供海內外18分館作為展出平台,以藝術推廣人間真善美,提升大眾美學涵養,達人心之淨化。
二、申請人資格:
(一)從事美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
(二)展出地點應以申請人所在地區或國家為優先,作品經審查會通過,即可安排展出。申請在2個以上的館別展出即為巡迴展。取得巡迴資格如下:
1. 跨國巡迴展:申請人須於所在國別展出,且經展出分館館長或主任推薦,並由總
部複審及經評審會表決通過,始可巡迴。
2. 同一國家之巡迴展:於第一個館別展出,且經展出分館館長或主任推薦,並由總
部複審及經評審會表決通過始可巡迴。
(三)各級機關學校或社團畢(結)業展之申請,作品必須經過佛光緣美術館總部評審委員表決通過方可展出。
(四)申請人於同一年度只能申請乙次,不得同時申請辦理個展及參與聯展,或參與兩次以上聯展之申請。
三、申請類別:
類 別 | 說 明 |
1.西畫類 | 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版畫等。 |
2.國畫類 | 書法、篆刻、水墨、彩墨等。 |
3.雕塑類 | 各種木材、金屬等。 |
4.攝影類 | 各類攝影。 |
5.工藝類 | 竹器、葫蘆、陶藝、棉布織品、壓花、複合媒材等。 |
6.兒童類 | 幼稚園、國小兒童各類作品。 |
7.其 他 | 不屬於上述範圍之各類型藝術作品,惟不能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及相關法令者。 |
四、申請方式:
(一)即日起至
(二)申請人須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人須詳細填寫本簡章之「佛光緣美術館2010-2011年展覽申請表」紙本及電
子檔各一份。(表單可至本館網站下載)
(2)申請展覽之作品圖像以數位電子檔(每張不超過1MB的jpg檔),並說明每幅作
品名稱、作者、材料、尺寸(cm)、創作年代等,以光碟片儲存送件之。
數量如下:
個展圖檔:展出作品圖檔12件。
聯展圖檔:4人以下每人各繳展出作品10件。
5人以上各繳展出作品3件。
(3)申請展出之作品為立體者(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其中至少5件作品
應提供3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以上資料為必要條件,如有相關畫冊、照片、圖文等列為參考附件。
(三)送審之作品圖像或電子檔案,如無法清楚辨識或過於模糊,得請申請人限期補件之,
未於期限補件者,視同放棄。
(四)申請人之作品須於展出前完成足夠展出之數量,方得提出申請,數量不足不列入審查。
立體作品之展示需自備防護罩等。
(五)上述送審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5年內所創作。
(六)申請表及所附資料,請自行留存底本,一律恕不退還。
(七)佛光緣美術館海內外有18個館別,申請人請勾選希望展出地點。
五、展場檔期安排:
(一)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獲通知者,應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6個月通知本館;未先行告知本館者, 3年內不得向本館申請展出。
(二)申請展出地點為本館所屬展覽場地(本館及評審委員得視作品內容,建議並經申請人同意,可於其他佛光緣美術館展出)。每檔展出期間以三週至八週不等,展期由本館訂定。開放時間依據各館別之規定。
六、審查:
由總部聘請評審委員進行申請展出作品之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展覽注意事項:
(一)本館免費提供展覽場地。展場佈置展出者須與本館共同研商且獲同意後,由展出者自
行負責作業之。
(二)展出者須於展覽前1日將展覽場地佈置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回復展覽場地原狀,
如逾期限,展覽場所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等事宜,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辦理。
(四)展覽說明卡由本館印製,若展出者須印製邀請卡、宣傳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時,須檢送本館並經本館同意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五)如舉辦開幕、剪綵等儀式,請與本館展覽組負責人協調辦理,費用由展出者負責。
(六)展覽開幕前,展出者應安排時間,為本館義工現場解說及導覽,並提供作品說明資料。
(七)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否則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八)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九)展出者應依本館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館有所損害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本館有關規定及申請展覽辦法與展出合約辦理之。
主辦單位:佛光山佛光緣美術館總部 協辦單位:佛光緣美術館海內外分館
洽詢電話:07-6561921分機1437 e-mail:fgs_arts@ecp.fgs.org.tw
申請資料請寄:840台灣高雄縣大樹鄉佛光山寺佛光緣美術館總部收
佛光緣美術館海內外資訊查詢及下載所需表單請上網 http://www.fgs.org.tw/fgsart/index.html
佛光緣美術館2010-2011年展覽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中文: 英文: | 性別/ □男 □女
出生/ 年 月 日 | ||
展出性質 | □個展 □雙個展 □聯展 | |||
展出類別(可複選) | □西畫類 □國畫類 □雕塑類 □攝影類 □工藝類 □兒童類 □其他 | |||
聯絡電話 | (H) (O) 行動電話: | |||
聯絡地址 | □□□ | e-mail: | ||
學 經 歷 | | |||
個人資料 | | |||
展出計畫 | 展出名稱: | |||
展出理念: 計劃展出數量: | ||||
申請附件 | □光碟 片 □畫冊 本 □作品照片 張 □其它 (請說明) | |||
計畫 展 出 館 別 | 台灣地區: □寶藏館 □總館 □台北館 □高雄館 □屏東館 □台南館 □彰化館 □台中館 □宜蘭館 大陸地區: □鑑真美術館 □大覺寺美術館 □嘉應會館美術館 其他地區: □東禪館(馬來西亞) □西來館(美國) □墨爾本館(澳洲) □南天館(澳洲) □紐西蘭一館 □紐西蘭二館 (尚未於申請人當地佛光緣美術館展出者,請暫勿跨國別勾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