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發佈單位(人):
台南縣政府文化處
活動主旨:98年南瀛藝術獎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7月7日~2010年07月19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推薦活動:
相關網址:
活動內容:

98年南瀛藝術獎

98年度南瀛藝術獎(視覺藝術類)
2009台南縣美展實施計畫
壹、宗旨:統合本縣藝術資源,發掘與培養地方人才,鼓勵藝術創作研究,倡導藝文風氣,推展全民藝術教育。
貳、依據:台南縣政府98年度重要工作執行計畫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肆、主辦單位:台南縣政府
伍、承辦單位:台南縣政府文化處(http://www.tnc.gov.tw/)、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
陸、協辦單位:台南縣政府教育處
柒、展覽地點及日期:98年10月17日至11月29日於台南縣文化中心一、二、四樓畫廊、一樓雕塑廳、二樓文物陳列室展出。
捌、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洽詢電話:台南縣政府文化處06-6321047、6324116轉1103文化展演科張小姐
一、徵件對象:
1桂花獎—凡設籍、任職、就讀(大專以上)於本縣18歲以上之美術創作者。(需檢附設籍臺南縣之戶籍謄本或工作、就讀證明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2新秀獎—
(1)兒童組—本縣公私立國小四、五、六年級在學學生參加。
(2)青少年組—本縣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在學學生參加。
二、參加桂花獎徵選者,辦法如下:
(一)徵件方式:
1以各美術家本人最近二年內(民國96年起)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之作品為限,參賽項目限二類,每類以一件作品為限。
2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2)抄襲他人作品。(3)作品曾參加國內各種展覽競賽經發表者。
(二)作品種類:分油畫類、水彩類(水彩、版畫、粉彩)、水墨類(水墨畫、膠彩)、書法篆刻類、攝影類、雕塑類、工藝類(含陶藝)、設計類、動畫類等9大類。
(三)作品規格:
編號 類 別 作品規格
1 水墨類
(水墨畫、膠彩) 限直式,內幅尺寸寬以45公分至70公分,長以90至135公分,裱裝完成尺寸寬以60公分至120公分,長190公分至210公分為宜,裱裝卷軸或裝框均可。膠彩:形式不拘,裱裝者依水墨畫之規格處理,裝配畫框者依油畫之規格處理。
2 油畫類 最大以50號,最小以20號為限,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3 水彩類(含水彩、粉彩、版畫) 畫面以大於對開(73公分×50公分)、小於全開(114公分×79公分)為限,畫框背面須加木板。版畫大於8開、小於全開。
4 書法篆刻類 書法:如水墨畫規格處理,作品內幅不得裁切分割書寫裱裝。請附作品內容正楷字體,做為展覽圖說用。篆刻:鈐印拓10至20方裝裱(酌加邊款),如水墨畫規格處理;另送原印石3-5方送審(須以錦盒裝妥)。
5 攝影類 主題以「南瀛采風」-台南縣境內人、事、地、物;照片大小以最長邊20吋為單一規格,應自行裱裝於木框或鋁框上(不得裝用玻璃),數位合成影像亦可。彩色、黑白不拘;連作不收;並須加送數位檔。
6 雕塑類 雕塑形式大小力求簡便,長寬高不得超過2公尺、小於3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80公斤,創作者應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
7 工藝類(含陶藝) 含金工、木彫、漆藝、編織…等。平面作品應以壓克力加木板裱裝,含連作之最大尺寸以裱裝後不超過140公分×120公分者為限;編織類長不得超過180分、寬不得超過12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立體作品長寬高以大於30公分、小於90公分為限。陶藝:長寬高以大於30公分、小於90公分為限,複合作品請附完成作品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安全包裝後送件。
8 設計類 1含平面廣告設計、包裝設計、海報設計、郵件廣告設計、書籍設計、視覺識別設計、插畫、卡片、郵票、月曆…等印刷設計。
2平面作品不得小於4開(29公分×18公分),應以壓克力加木板裱裝,含連作之尺寸以裱裝後小於140公分×120公分為限;立體作品長寬以大於30公分、小於90公分為限,易碎及精細作品須附加襯墊或用壓克力盒裝妥,安全包裝後送件。
9 動畫類 1作品不限制曾參加過其他競賽,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2可組隊報名參加,須推出一名代表人,並檢附職名表,人數不超過5人。
3運用於作品中之各類素材須註明取得著作權所有人之同意,若違反相關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負所有責任,主辦單位得以取消得獎或參賽資格。
(四)作品收、退件日期/時間/地點:
1收件日期:98年7月17起至7月19日止。
2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
3地點:台南縣文化中心四樓臨時收件處(730南縣新營市中正路23號
4未入選退件日期:另函通知。
5入選退件日期:98年12月3日起至12月6日止。

(五)送、退件須知:
1詳填作品簡歷表、收據、送件表,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送交各收件地點,作品請勿以玻璃裝裱。(一件作品填一張,若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2動畫類參賽作品一律以DVD NTSC之規格投件參加評審,且須於標籤上註明作品之原始製作媒材、作品名稱、作品長度,並請自行拷貝乙式六份光碟送審。
參賽作品若曾於其他影展參賽及得獎者,應於報名表中詳細填寫。
3作品標籤需工整清晰,並請作者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及底座、木箱、壓克力盒等週邊設備明顯處,以利登記及運送。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責。
4送件時由承辦單位給據收執為憑,俟展覽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5作品郵寄送件者,須包裝妥當,連同送件表等附件以掛號逕寄南瀛藝術獎-2009台南縣美展收件處 台南縣文化中心(730南縣新營市中正路23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之責,由作者自行負責。
6逾期未領取作品者,由本會請專車運送,並當面拆開點收,上述費用由參賽者到付。(運送過程遭致作品損壞之責,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作品評審:徵件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並依作品評審要點(另訂)辦理。
(七)獎勵:各類作品由評審委員會評選出桂花獎各一名,優選獎、佳作獎、入選獎若干名。
1桂花獎9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2優選獎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證書乙紙。
3佳作獎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1萬元整、證書乙紙。
4入選獎若干名:每名發給證書乙紙。
5凡入選獎以上者可獲主辦單位發給本屆「南瀛藝術獎—視覺藝術類—2007台南縣美展」專輯乙冊。
6徵展作者五年內(自92年起)獲得同類二次桂花獎項者,列為永久免審,並發給免審證書。
7各類桂花獎獎項,獎座1座,組隊報名每人證書乙紙。
(八)典藏:獲選為「桂花獎」者,除由主辦單位頒發獎金、獎座、證書外,展覽結束後,得獎作品歸台南縣政府典藏。動畫類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取得播映權,及非營利用途之作品使用權,且不得重新詮釋作品。

三、參加新秀獎徵選者,辦法如下:
(一)徵件方式:
1徵件類別、規格:
(1)兒童組—西畫、書法共2類。
(2)青少年組—西畫、書法、水墨畫、版畫、平面設計共5類。
2徵件規格:
(1)西畫:油畫最大以30號,最小以10號為限,水彩大於四開,小於對開,畫框背面須加木板,正面裝用透明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
(2)書法:限直式,以自選成首詩詞或文章為原則,應提作者姓名,裱裝者依水墨畫規格處理。
(3)水墨畫:限直式,畫心以寬69公分×135公分或80公分×80公分為限,裝裱畫軸後,外徑以寬80公分×210公分或90公分×170公分為宜,裱裝卷軸或裝框均可。
(4)版畫:畫面不得小於八開、超過全開,畫框背面須加木板,正面裝用透明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
(5)平面設計:以壓克力加木板裱裝,含連作之尺寸以裱裝後小於140公分×120公分為限。
(二)作品收、退件日期/時間/地點:
1收件日期:98年7月17起至7月19日止。
2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
3地點:台南縣文化中心四樓臨時收件處(730南縣新營市中正路23號
4未入選退件日期:另函通知。
5入選退件日期:98年12月3日起至12月6日止。

(三)送件須知:
1參加徵件作品,請學校協助宣導,家長自行送件。
2作品標籤需工整清晰,並請作者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及底座、木箱、壓克力盒等週邊設備明顯處,以利登記及運送。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四)作品評審:徵件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評審要點另訂)。
(五)獎勵:
1新秀獎7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5000元整,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2佳作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2000元整,證書乙紙。
3入選獎若干名:每名發給證書乙紙。
4凡入選獎以上者可獲主辦單位發給本屆「98年南瀛藝術獎—視覺藝術類—2009台南縣美展」專輯乙冊。

玖、頒獎:由主辦單位另函通知擇期隆重表揚。
拾、藝文推廣研習:辦理藝術研習或講座。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1高中職應屆畢業生,請報名桂花獎。
2桂花獎各類作品收件數達20件,可自成一類。
3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予以取消資格。
4學生作品入選以上,指導老師依據「臺南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獎勵實施要點」辦理獎懲;國立高中職指導老師發給指導獎狀。
5作品過重、過大或易碎致不適參展者,主辦單位得不予展出。
6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情事,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併予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
7主辦單位對入選獎以上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重製等權利。
8主辦單位對審查及得獎作品皆負保管之責,並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遭受損害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9凡參加「98年南瀛藝術獎(視覺藝術類)—2009台南縣美展」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議決修改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