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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社區總體營造獎助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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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09年07月15日~2009年12月15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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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公共事
  務,培養社區意識,建立人與人以及人與社區的新關係,使居民與社區形成互惠共生的生命共
  同體,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經立(備)案之民間團體,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第三點所列之各類別,同一
  類別申請補助以二年為限。但辦理成效優良或具文化潛力,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須知之補助類別如下:
  
  (一)「社區影像」:透過影像創作(如紀錄片製作、社區小故事拍攝)、議題討論等方式,
     記錄在地文化特色,表達社區生活經驗及智慧,促進社區參與。

  (二)「社區刊物」:透過社區刊物(如社區報、電子報)進行社區訊息傳播、共同議題討論
     ,表達社區情感,促進社區參與。

  (三)「地方文史」:以社區歷史或村史之訪查、整理、寫作、出版、展覽等為媒介,發掘在
     地資源,深化社區認同,以此探討社區願景圖像、社區發展等議題,並以社區居民為主
     進行訪查、記錄、整理等工作。

  (四)「社區學習」:以研討會、讀書會、社區參訪、人才培訓、終身學習等為主要形式之社
     區營造策略,學習內容應以社區營造、節能減碳、營造永續社區等議題為主,並用以從
     事社區營造工作。

  (五)「文學藝術」:以當地出生之文學家、藝術家、各類名人為主題,以歷史典故、生活、
     遺跡等為課題,讓社區居民充分認識、瞭解並解說這些人、事、物之故事,同時藉此發
     展出有助於地方產業提升之課題。

  (六)「社區工藝」:讓社區居民認識社區特有之工藝,並可從社區傳統工藝之資源調查、研
     習、創作及產品開發等著手,作為社區民眾共同思考社區人文教育及產業發展之媒介,
     進而促進地方產業及觀光之發展。

  (七)「傳統藝術」:以傳統藝術(包括戲曲、民俗等)為媒介,結合社區參與及傳統藝術保
     存與發展等課題,建立有效之社區營造操作機制。

  (八)「表演藝術」:以表演藝術(包括戲劇、音樂、舞蹈…等)作為主題,營造社區發展特
     色、並激發社區居民參與感及創造力等。

  (九)「藝術創作」:以藝術創作或展示作為社區探討公共議題之媒介,鼓勵社區居民一起動
     手做,激發社區參與感。

  (十)「生態保育」:透過社區居民共同進行環境之整理及特有生態環境與物種之保育,凝聚
     社區共同意識,並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十一)「文化資產」:以社區文化資產之調查、通報、保存維護、再利用等為媒介,激發社
      區共同參與、討論,進而善盡社區守護文化資產之責任。

  (十二)「社區產業」:以社區民眾為主體,共同推動、發展社區型產業,藉由產品開發、共
      同製作、包裝設計、行銷等議題,激勵社區活力,構築共同願景。

  (十三)「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足以引發社區居民共同關切、參與並得共築願景之事項
      。

四、依本須知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
  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各一份。

五、每一申請案應於活動前二個月提出申請,本會將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同一申請者每年至
  多補助三案,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及原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二為原則
  。但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須知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案,由本會統一收件統一審查。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請登入「台灣
  社區通」網站註冊並填寫相關資料(網址:http://sixstar.cca.gov.tw/)。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本會得視需要於計畫辦理期間,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提供協助。

八、本須知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
  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等費用。且例行性祭典、
  民俗節慶活動、康樂活動及一般性展演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

九、本會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
  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案件,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
  請分期撥款,並應簽訂契約辦理。 申請者執行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先報請本會同意。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會及附屬機關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推動新故鄉營造二期計畫」之經費補助者,本會不再補助。

十一、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
   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案。





附加檔案:相關申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