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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演藝團隊合作徵選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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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09年07月17日~2009年12月31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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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拓展國內演藝團隊多元發展空間,促進團隊互相學
  習交流與分享經驗,鼓勵聯結合作,強化團隊經營體質並提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表演活
  動,並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一年者,合作團隊至多以三團為限,其中一團須為入選本會分級
  獎助計畫之卓越級或發展級團隊。

三、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當年度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二)

 (三)團隊合作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上述團隊填報文件須為A4尺寸,一式二份送本會審核,免裝訂(格式如附件一至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三)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五、補助項目:

 (一)合作方式包括聯合創作演出、觀摩、整合行銷、教育訓練或行政管理。

 (二)補助上項計畫所需人事費、旅運費、場租費或成果發表製作費。

 (三)如申請聯合創作演出,同一演出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六、補助原則:

  合作之團隊不得有隸屬性,申請團隊須編列自籌款,本會得依據計畫規模、行政效益及對藝術
  水準之提升等,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整為上限。

七、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
    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
    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自收件截止翌日起,以四十五天為原則,必要時本會得延長之。

 (三)除有特殊原因外,團隊應於本會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之指定文件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團隊亦不得要求
    退還。

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
    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
    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第一款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
    此限。

九、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及領據,至本會辦理撥
     款事宜,暫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 第二期款(尾款)及成果審核: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全案
     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成果照片檔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無償提
     供本會業務推廣運用),送會審核結案,憑撥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二)核定補助後計畫如有變更,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會核備;如變更幅度過大,本會得酌減或
    取消補助款。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
    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四)補助款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會辦
    理簽約事宜。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
    ),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六)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
    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十、本會得就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視業務需要於年度內進行訪視;訪視結果作為下年度評選之
  重要參考。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加檔案:申請表及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