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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建立城市色彩系統及示範操作補助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7月19日~2010年07月19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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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執行「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轄內
  城市(鄉、地區)色彩系統規劃研究,整理城市色彩,並建立城市色彩(鄉、地區)系統據以
  進行,以提升生活用品、空間、環境之美感新意象,促進整體觀光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承辦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三、申請單位:各地方政府。

四、 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執行方式:
     1. 申請階段:各地方政府就下列執行內容,選擇具體可行的項目於本會指定時程內提出
      申請,進行規劃研究。

     2. 規劃研究階段:各地方政府依本會審查通過之規劃研究案內容,於一年內完成規劃研
      究,並提出規劃研究報告書送本會審查。

     3. 具體執行階段:

     (1)規劃研究案執行完畢後經本會評審小組審核通過者,決定執行案之補助經費。

     (2)各地方政府依本會審查通過之規劃研究報告書及其核定經費,擬定具體執行
        計畫書送本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後續相關作業;未通過者,本會不予補
        助執行費。

  (二)執行內容:

     1. 研究地方色彩: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風土民俗、傳統節慶、歷史文物、古蹟建築
      、地方產業、風景旅遊帶、門戶景觀、城鎮商圈、生活聚落等文化層面切入研究,擬
      定出具文化性、地域性、都會性特色之地方色彩系統。

     2. 擬定該色彩系統之各項使用時機及規範、訂定推動機制及相關應用補助要點等,作為
      轄內城市(鄉、地區)色彩系統之建立基礎。

     3. 推廣計畫(含論壇、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等計畫)。

     4. 其他有助執行城市(鄉、地區)色彩系統建置之可行性方案。


五、申請程序:

  ﹙一﹚本會每年定期辦理縣市規劃研究案徵選作業。

  ﹙二﹚本會每年定期辦理執行成效審查作業,核定下一年度的執行項目及經費預算,預計執行
     至一百零一年。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果報告書送交本會辦理結案核銷作業。


六、 補助項目:(含經常門、資本門)。

  ﹙一﹚規劃研究費:包含人事費、設計費、研究費、印製費、出席費、交通費、誤餐費、撰稿
     費、材料費、設備費等。

  ﹙二﹚執行補助費:包含印製費、材料費、補助費、方案執行費等。

  ﹙三﹚以上經費編列應依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之規定,詳如附件。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補助金額:

      1. 規劃研究費:

      (1)每一個縣市以提報一個計畫書為限。

      (2)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2. 執行費:

      (1)每案得為三年計劃,每年審核通過後,以補助一次為限。

      (2)每次最高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為原則,本會得依年度預算通過之
         金額按比例調整補助額度,各地方政府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

  ﹙三﹚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1. 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 縣(市)政府部分:

      (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計畫經費百分之
         九十。


八、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地方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九、規劃研究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執行背景與動機

  ﹙三﹚研究方法

  ﹙四﹚執行內容

  ﹙五﹚規劃研究之執行方式

  ﹙六﹚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 計畫召集人及其工作團隊

     2. 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七﹚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八﹚執行進度

  ﹙九﹚經費預算表(資本門及經常門請分列)

  ﹙十﹚預期效益

  ﹙十一﹚附錄


十、規劃研究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短、中程目標

  ﹙二﹚目前城市(鄉、地區)色彩狀況分析及相應之建議

  ﹙三﹚現有相關色彩規範分析

  ﹙四﹚色彩計劃及規劃研擬

  ﹙五﹚執行內容(含研究範疇、色彩計畫、推廣計畫等)

  ﹙六﹚執行期程規劃及預算需求

  ﹙七﹚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

  ﹙八﹚後續管理維護機制

  (九)可行性評估

  (十)預期效益

  (十一)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十二)附錄﹙歷次會議記錄及相關案例﹚


十一、具體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執行目標

  (二)執行內容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四)單位分工

  (五)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

  (六)執行進度

  (七)經費預算表

  (八)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十二、審查標準:

  (一)申請計畫書

     1. 計畫內容之周延性及願景(百分之三十)

     2. 地方政府對色彩研究的認知(百分之二十五)

     3. 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及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百分之二十)

     4. 推廣計畫之創意性(百分之十五)

     5. 研究方法之可行性(百分之十)

  (二)規劃研究報告書:

     1. 整體城市(鄉、地區)色彩之分析結果(百分之二十五)

     2. 具體構想之願景(百分之二十)

     3. 執行內容之可行性及完整性(百分之二十五)

     4. 相關執行分工及配套措施(百分之十五)

     5. 執行案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十五)


十三、經費撥付:

  (一)規劃研究案:

     1. 申請計畫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檢送收據至本會憑撥規劃研究案第一期款
      (百分之七十)。

     2. 規劃研究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檢送收據至本會憑撥規劃研究案第二
      期款(百分之三十)。

  (二)執行案:

     1. 規劃報告書經本會評審小組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檢送具體執行計畫書、納入
      當年度預算證明或追加預算證明及收據至本會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
      )。

     2. 受補助單位提送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送本會審查通過後,應檢送收據及成果報告書乙
      份至本會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

     3. 核定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
      。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
      定辦理。


十四、注意事項:

  (一)各地方政府應統合所屬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規劃研究案及執行案。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
     ,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會核定。

  (三)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
     ,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
     列為本會次年度審查之參考。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
     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案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研究成果及執行過程影音紀錄,應無償提供
     本會登錄於網站、出版成果專輯及其他非營利使用。

  (七)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標示本會為主辦單位,並加強於相關記者會、新
     聞媒體聯繫中宣導。


十五、 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會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
     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
     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函報本會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受補助單位之承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等,應配合參加本會辦理之論壇及各地生活美學館
     辦理之美學講習課程,以提昇計畫執行之品質。

  (四)本會得擇期召開期中報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進行相關問卷調查及滿意度評估、出版執行成果手冊等,並提供
     所需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