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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文建會
活動主旨:文建會對霧峰林宅監察院糾正案表達遺憾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7月22日~2010年07月22日
主題類別:重點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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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監察院於7月16日通過國定古蹟霧峰林宅之復建工程糾正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此深感錯愕與遺憾。監察院前此審查本案時,顯示委員對本案有甚大誤解,文建會與會官員在現場即已向相關監委提出詳盡說明,委員當場亦表示理解,會後文建會並以書面再作完整說明。惟監察院仍提出糾正案,且所述內容仍顯示與事實相當大之出入,本會實覺不解,謹就相關重點再加以澄清。
      
         糾正案文指陳:94年內政部將林宅復建案移撥文建會後,本會「截至98年3月底,僅於95年4月8日召開一次復建委員會。」此說實與事實完全不符。按內政部在94年10月,亦即本案移交本會之前,即已表明「本部霧峰林宅復建委員會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有關古蹟復建工程事項宜回歸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內政部94.11.04台內民字第0940078757號函霧峰林宅復建委員會第23次會議紀錄),故本會接管後自無以該「林宅復建委員會」名義開會之理由,而係依本會「文化資產保存法」監督地方政府繼續執行本案。至於95年4月8日所開會議,係針對林宅修復之跨部會經費協商,並非復建會議。


        文建會接管後對本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其修復再利用計畫,已召開多達33次古蹟及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議。霧峰林宅五大群落復建工程,除宮保第進度為98﹪外,其餘景薰樓、頤圃、大花廳、二房厝都分別在本會接手後95-97年間完工,本會如「僅開一次會」,豈能有此成果!


         霧峰林宅復建經費,政府迄今投入已超過新台幣六億。該案為私人產業,是否應全由政府負擔經費,本已有各方爭議。然該案定案在先,移交本會後,本會秉持文資保存法精神,一方尊重審議委員會之專業審查結論,一方協助修護單位完成任務,即使為數多達33次之審查會,亦以任勞任怨之態度加以承擔,未嘗懈怠。


        所要強調者,本會自94年底承接內政部古蹟業務以來,已輔導補助39處國定古蹟,其中19處已經完工;在補助縣市定古蹟、歷史建築方面,也投入龐大的人力與經費。文建會認為,古蹟的保存維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建物所有人,都有各自的權利義務,也必須同心協力、共竟事功,方能使珍貴的國家資產完整保存與呈現。文建會對監察院無視上述的努力與事前該會的詳盡說明,仍於7月16日提出糾正案,至感遺憾。


新聞聯絡人:國立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董盈穎  電話:              02-22182438         02-22182438

                 文建會媒體公關組  黃莉雅  電話:              02-3343-6336         02-3343-6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