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發佈單位(人):
嘉義市政府行政處
活動主旨:嘉有大導演-發現美麗新嘉義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9月1日~2009年10月20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推薦活動:
活動內容:

活動宗旨:
----為帶動嘉義市電影文化產業發展,特舉辦「嘉有大導演 發現美麗新嘉義」短片徵件競賽活動,本活動以嘉義市人文特色為出發點,透過影像介紹嘉義市之美,並保存嘉義市獨有的歷史文化特色,鼓勵嘉義市民投入影像創作行列,讓嘉義市透過你我的影像綻放耀眼光芒。

活動內容:
----拍攝主題不限,影片類型不拘(MV、劇情短片、紀錄片、實驗短片、動畫皆可),但限以串聯嘉義市的風景或人文特色為主。讓嘉義市開始拍、自拍、被拍,把嘉義市與嘉義人帶到世界的目光下,而嘉義人也更熟悉鏡頭裡的自己,不再羞澀。

評選方式:
----以地方風格40%、影像技術30%、故事架構20%、視覺設計10%。
----邀請5位專業評審影片評分,以5位評審分數加總平均,100分為滿分,評審後公佈5位入圍者,並於98年11月公佈名次並進行頒獎儀式。
----2位以上參賽者平均分數相同者,決定名次之方式為,擇「地方風格」評選項目得分較高者名次在前;再相同者,擇「影像技術」評選項目得分較高者名次在前。

獎勵方式:
----金獎:1名,獨得獎金新台幣30,000元整、獎座乙座。
----銀獎:1名,獨得獎金新台幣10,000元整、獎座乙座。
----銅獎:1名,獨得獎金新台幣10,000元整、獎座乙座。
----佳作:2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000元整、獎牌乙面。

參加對象:
----◎ 凡對影像拍攝及創作有興趣、在嘉義市就業就讀之學生、民眾,皆可報名參加。

收件日期:
----◎ 98年9月1日到98年10月20日(以郵戳為憑)。
----◎報名方式:報名表填妥後,一律採郵寄報名。
----◎郵寄地址:60006義市中山路199號行政處新聞科。
「嘉有大導演 發現美麗新嘉義-短片徵件競賽活動收」

作品規格:
----◎影片規格:原始拍攝規格不限,以MV、劇情短片、紀錄片、實驗短片、動畫呈現皆可。
----◎影片長度:5分鐘為限。
----◎參賽作品需為取材自嘉義市人、事、史、地、物之短篇影片。
-------參賽者可自由選擇各式攝錄影器材拍攝,唯最後須以NTSC家用DVD光碟播放機可觀看之DVD
-------光碟片送審,並請於光碟片上註明片名、作者、長度。

郵寄報名:
----◎報名表乙份(請下載印出)。
----◎參賽同意書乙份(請下載印出)。
----◎參賽作品一式6份(為避免拷貝品質不佳或挑片而影響結果,請先自行確認播放皆無問題)。
----◎報名資料光碟乙份,內容包含報名表電子檔、導演近期照1張(正面清晰之半身照)、
-------劇照3~5張、解析度為300dpi(皆儲存成光碟)。
----◎導演身份證正反面各1份。
-------應繳文件不全者,主辦單位將主動通知補件,並限於10月23日以前補件完成
-------逾期未補齊文件者將失去參賽資格。

其他注意事項:
1. 若為公司或團體參賽,請以導演個人名義報名。
2. 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獎項得予以從缺。
3. 所有報名資料恕不退件,請參賽者自行備存,所有報名作品將由主辦單位予以典藏。
4. 得獎者將個別以電話和電子郵件通知,並於本活動網站公告之;未得獎者將不另外通知。
5. 影片拍攝資金含電視頻道與電影公司出資者(含自製、委製、外製)不得參加。
6. 得獎作品如經檢舉有抄襲、瓜代或以其他比賽曾獲獎項作品參賽、使用非合格之版權音樂造成主辦單位名譽受損之情形並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一切法律責任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7. 為達到活動宣傳效果延續之完整性,所有入圍作品之影音內容、文字、劇照須授權於主辦單位,並於相關合作媒體或平台,不另計酬使用參賽者之姓名、肖像、錄影、錄音著作,於各相關活動宣材、報導刊登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做公開播放。
8. 為達到活動宣傳效果延續之完整性,所有入圍作品之影音內容、文字、劇照須授權於主辦單位,並於相關合作媒體或平台,不另計酬使用參賽者之姓名、肖像、錄影、錄音著作,於各相關活動宣材、報導刊登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做公開播放。
9. 依據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獎金超過NT$20,000元以上,主辦單位依法代得獎者扣繳 10% 中獎所得稅額。
10. 凡報名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報名規定的各項內容及規定,本活動參賽規則如有異動,依本活動網站公布為準,主辦單位保有所有相關活動最終解釋權及活動更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