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發佈單位(人):
法務部
活動主旨:法務統計圖競賽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10月1日~2009年10月30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推薦活動:
活動內容:

98年法務統計圖競賽辦法
一、    目的: 為普及統計知識並宣導法律常識,擬以法務統計為主題,藉由電腦工具繪製生動活潑之統計圖表,引導學生了解本部業務推動現況,進而關心社會犯罪問題,使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特舉辦法務統計圖競賽。

二、    主辦單位:法務部

三、    參加資格:凡屬中華民國國民就讀高中(職)、國中、國小在學學生均得參加。

四、    競賽分組:
(一) 高中組:就讀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學生
(二) 國中組: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
(三) 國小組:就讀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五、    題材範圍:
(一)作品取材自法務部網站統計資料【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首頁下的法務統計/統計圖競賽/98年法務統計圖競賽/統計資料】,請自行下載應用。
(二)參加競賽作品之構圖、用色、創意及技巧,盡情自由發揮,以生動活潑之方式表達主題意義及重點。

六、    作品規格:
(一)圖檔規格:作品檔案大小限5MB以下,
以  .BMP  .JPG  .GIF  .TIF   .SWF格式存檔。
(二)參賽編號命名原則:學校編碼(6碼)+學號(6碼)
(三)作品請依據參賽編號命名存檔,如******######.jpg
(四)報名表請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統計圖競賽/98年法務統計圖競賽下載使用。

七、    參賽作品注意事項:
(一)每人參加競賽之統計圖作品以一件為限,並附相關統計表電子檔(.XLS),且參賽作品必須為尚未發表之創作。
(二)一稿不得二投,經獲選後之作品版權歸法務部所有;未入選者恕不退件。
(三)除報名表外,其餘參賽文件或作品不得有任何與設計無關之簽名或標示記號等,否則不予評審,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
(四)參賽作品如有引用其他資源,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處理。得獎作品若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者,取消其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狀、獎品,由其他參賽作品依序遞補,並公告之。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得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八、    送件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31日止,完成作品可選擇以光碟寄送或以E-mail附加檔案方式寄送。
(二)以光碟寄送者,請連同報名表寄交:北市貴陽街一段235號法務部統計處收(以郵戳為憑);以E-mail附加檔案方式寄送者,報名表寄交:北市貴陽街一段235號法務部統計處收(以郵戳為憑),電子檔案作品以E-mail附加檔案方式寄至:tpms@mail.moj.gov.tw,逾期概不受理。
(三)電子檔案作品與報名表所附統計縮圖需一致,否則視為不合格件。
(四)本部於電子檔案收到後2日內以E-mail回覆參賽者確認收件;參賽者電子檔案傳送後3日內若未接獲收件確認通知,請電洽(02)23167190陳小姐。電子檔案確依規定寄送,逾期未送達者,由參賽人提供非可歸責於參賽者之證明後,可於98年11月5日前補寄。

九、    評審:
(一)初選:由法務部進行初審。
(二)決選:由法務部聘請有關法務、統計及美術學者專家共同評選之。
(三)參賽作品評定後,獲獎者由主辦單位以書面通知參賽者,並於評選會後1個星期內將獲獎名單及作品刊登於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

十、    給獎原則:
(一)每組作品錄取前三名。
(二)視各組參賽作品數量及水準,評選錄取佳作若干名。
(三)若作品不符合某一等級者,該等級名次從缺。

十一、      給獎標準:
(一)第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1萬元及獎狀1紙
(二)第二名:頒發獎金新臺幣5千元及獎狀1紙
(三)第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3千元及獎狀1紙
(四)佳作:頒發獎品及獎狀1紙
(五)各組得獎作品之指導老師頒發獎狀1紙。

十二、      聯絡人:法務部統計處陳富美小姐,電話:02-23167190
                          蔡孟勳先生,電話:02-23167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