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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發布施行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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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08年07月11日~2008年07月11日
主題類別:公共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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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十餘年來,因時空環境之變遷、公共藝術觀念、國民公共意識與生活美學素養的改變,許多規定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故文建會自95年起邀請專家學者、藝術工作者及縣市政府文化局、中央相關部會等相關人員,召開二十餘場座談會及討論會議後,正式於今(97)年5月19日發布施行,預料將開啟台灣公共藝術的新紀元。

台灣的公共藝術在建築環境普遍不良、「分散式設置」的操作制度及概念匱乏之下,交織出諸多問題,包括公共藝術定義、審議運作機制、公共性、環境融合、管理維護及教育推廣等。在新版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文建會針對上述問題作出了大幅的修正,例如:

(一)整個操作概念已由「設置」修正為「計畫」型態,除符合「新類型」公共藝術之理念,更落實「民眾參與」、「環境融合」與「公共性」的推動政策。

(二)簡化公共藝術審議會三審制度為一審(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一核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及一備查(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制度。

(三)詳細規範徵選方式、開會規定、人數、公告方式、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編列等,以釐清和政府採購法之間的勾稽。

(四)保障藝術家基本的創作費。

(五)為鼓勵工程藝術化,新增公有建築或工程主體得視為公共藝術之規定。

(六)為解決部分建築物興建經費較少、公共工程基地環境欠佳等因素,增列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之地方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以解決公共藝術不適宜、粗糙等問題。

新法的發布施行初步解決了制度上的問題,相信台灣公共藝術即將邁入了另一個新紀元,讓公共藝術的推動更成熟,營造出更美適的公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