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發佈單位(人):
高雄縣政府
活動主旨:鳳邑美展-96年高雄縣美術展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7年09月6日~2007年09月16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推薦活動:
活動內容:

鳳邑美展-96年高雄縣美術展

2007/08/20 14:18
 
一、計畫目標:
  鼓勵在地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展全民美育,提昇藝術水準。
二、辦理單位:
  (1)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3)承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4)協辦單位:高雄縣議會
三、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 比賽徵件資格:
  1.對象:
凡年滿十八歲,且為本縣縣民或服務本縣之人士,或就讀本縣學校之學生,皆具參加資格(參加原住民藝術特別獎徵件者須具本縣原住民身份)。
  2.送件時請繳交下列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不符要求者不予受理:
  (1)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2)服務本縣者請另繳交服務單位證明乙份。
(3)就讀本縣學校者請另繳交學生證影本。
(4)具本縣原住民身份者請另繳戶籍謄本影本。
  3.以參賽者本人作品為限,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取消參賽資格及獲獎資格且追回獎金獎狀,並於3年內不得參加本項比賽。
  (1) 抄襲他人或冒名頂替之作品。
(2) 曾於縣市級以上美展比賽中獲獎之作品。
(3) 作品完成逾2年以上(以96年9月12日為基準日)。
(二)徵件作品:
  徵件作品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評審作業,每位最多可參加2類,每類限送1件作品。
(三)徵件作品種類:
 
1.ㄧ般徵件:
  (1)水墨類(2)書法篆刻類(3)版畫類(4)粉彩、水彩、素描類(5)油畫類(6)雕塑類(7)複合媒材(8)工藝(編織、木竹、石刻、金屬、陶藝等)(9)視覺設計(插畫、包裝設計、平面美術設計、平面廣告設計、印刷設計、動畫等)(10)攝影類。
2.原住民藝術特別獎:
  為鼓勵原住民藝術創作,徵件作品種類不拘。
3.96年鳳邑美展為配合鳳山縣城建城220週年,特別增設「鳳山縣城建城220週年」特別獎,需以鳳山縣城為主題(如鳳城文化、歷史、地理、生態等):為鼓勵藝術家踴躍創作,徵件作品種類不拘。
(四)作品規格:
 
1.平面作品:
  裝裱(框)完成尺寸不得大於220公分×150公分。
2.立體作品:
  含基座完成尺寸不得大於150公分×150公分×150公分(請創作者考量展覽室空間,若屬裝置藝術作品請自行搬運並於評審時自行佈展,其完成尺寸不得大於200×200×200公分)。
3.動畫作品:
  影片全長需2分鐘以上,並製成DVD送審。
4.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作品標籤貼紙,以利登記及運送。
(五)收件日期:
  1.初審收件:96年9月13、14、15、16日(星期四、五、六、日)
2.作品請親自或委託送件,不受理郵寄送件。
3.複審時間:另訂公告之。
(六)頒獎日期:
  另訂公告之。
(七)展覽日期:
  96年12月22日至97年1月27日(暫定);另「鳳山縣城建城220週年」特別獎得獎作品需配合「鳳山縣城建城220週年」系列活動期間展出(暫定96年9月、10月)。
(八)展覽地點:
  高雄縣政府文化局第一、二展覽室;另「鳳山縣城建城220週年」特別獎得獎作品需配合「鳳山縣城建城220週年」系列活動場地展出。
(九)收件地點:
 
1.高雄縣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
  (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42號;電話(07)626-2620)。
2.鳳山國父紀念館
  (高雄縣鳳山市光遠路228號;電話(07)746-2283)。
3.美濃客家文物館
  (高雄縣美濃鎮民族路49之3號;電話(07)681-8338)。
※若屬立體作品,請創作者自行將作品送件至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岡山),並完成裝置。
(十)收件時間:
 
1.高雄縣政府文化局、鳳山國父紀念館:
  上午9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中午照常收件。
2.美濃客家文物館收件時間:
  上午9時至下午4時,中午照常收件。
四、獎勵:
 
1.初審:
 
(1)一般徵件作品錄取優選共20名(每類2名)
  每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整及頒發獎狀乙紙。
(2)增設「原住民藝術特別獎」3名
  每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及頒發獎狀乙紙。
(3) 增設「鳳山縣城建城220週年」特別獎3名、優選2名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第二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整,第三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優選每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整;同時,每名各頒發獎狀乙紙。
2.複審:
  獲得優選者(「鳳山縣城建城220週年」特別獎優選得主除外)須另再送參考作品原作2件(尺寸同初審作品)送審參加複審,由複審審查委員從中評選「鳳邑美術獎」3名(不分類)。
3.「鳳邑美術獎」:
  獲獎者每名獎金新台幣18萬元整(不得支領原獲優選獎金新台幣1 萬元整),得獎作品歸屬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典藏,並頒發獎盃乙座、獎狀乙紙。
4.獎金皆須依規定扣繳15%所得稅。
5.凡入選優選獎者可贈「鳳邑美展-96年高雄縣美術展」專輯乙冊。
五、典藏:
  獲選為「鳳邑美術獎」者,除頒發新台幣18萬元獎金及獎座、獎狀,於展覽結束後,其原送件得獎作品歸屬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典藏,得獎者不得拒絕。
六、 責任:
  承辦單位對入選優選獎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刊登權利,並盡力保管,惟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受損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七、 預期效益:
  藉此活動培訓藝術創作人材,提昇縣民欣賞藝術創作風氣。
八、 附則:
  1.凡參加本美展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
2.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議修訂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