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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彰化縣文化局
活動主旨:彰晃縣第10屆磺溪文學獎徵文活動97.3.15-4.30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8年03月15日~2008年04月30日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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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標題: 彰晃縣第10屆磺溪文學獎徵文活動97.3.15-4.30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 
承辦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報名截止: 2008-04-30 
相關網址:  http://www.bocach.gov.tw/
轉貼內容: 彰 化 縣 第 十 屆 磺 溪 文 學 獎 徵 文 簡 章
一、宗 旨: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研究,獎勵優良文學作品,提昇本縣文學水準,改善藝文環境,進而推廣文學閱覽風氣。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四、參選資格:
(一)文學創作獎:
1、本籍彰化縣。2、曾於彰化縣就學、工作1年以上者。3、目前於彰化縣就學、工作者。(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4、報導文學類作品內容只要是書寫彰化縣風土民情者,不限資格。
(二)特別貢獻獎:
1、本籍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2、對本縣文學創作、教育推廣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徵選類別、作品字數暨規定:
(一)新 詩:行數不拘,短詩不超過6首。
(二)散  文:字數不拘,1篇為限。
(三)短篇小說:字數6,000字至15,000字。
(四)報導文學:字數在5,000字至20,000萬字之間。
以上每人至多可參加兩類,每類以1件作品為限,同一文類連續兩年入選者,需隔年才得以再參選同一文類。
六、評審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二)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複審。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評審委員決議獎項從缺。
七、獎勵辦法:
(一)文學創作獎:
新詩、散文、短篇小說類不分名次均取5名,報導文學類不分名次取3名,各致贈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並各得獎座乙座。各類作品若未達決選標準,得予以從缺。
(二)特別貢獻獎:
本獎項名額每年1名(或從缺),頒給獎金10萬元整,及獎座乙座。
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本局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者。
八、收件截稿日期:
97年3月15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九、報名方式:
(一)文學創作獎:
1、報名表1份(附表1),連同作品一式4份,並附原稿WORD電子檔磁(光)碟片乙份,參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學生證、工作證明等),親送或掛號郵寄至「(500)彰化市中山路二段500號彰化縣文化局 圖書資訊課」,來稿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磺溪文學獎」,及徵選「類別」。
2、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附任何註記及符號,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二)特別貢獻獎:
1、特別貢獻獎參選者得由本縣學術單位文化團體、彰化縣文化局文學諮詢委員會委員、磺溪文學獎評審委員以書面推薦,並檢附推薦表(附表2)及報名表(附表3)各乙份。
簡章及報名表,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服務台或圖書資訊課索取,或由文化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首頁/文學活動/磺溪文學獎)下載(洽詢電話:04-7250057轉331張小姐)。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以A4紙張電腦繕打,直式橫書,字體以標楷體14級字,左邊裝訂,「作品名稱」以一個為限並繕打於作品首頁;內文如附相關照片應為高畫質像素之圖檔(至少300DPI以上),請自行留底稿,恕概不退件。
(二)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抄襲、冒名頂替參賽或侵害他人著作權及作品曾公開發表(含網路發表)或參與其他比賽得獎者,除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座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彰化縣(代表機關彰化縣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於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彰化縣(代表機關彰化縣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四)得獎作品,由承辦單位集冊出版後,致贈得獎者每人10冊。
(五)參選作品由評審委員評定後,擇期公開頒獎。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其他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