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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活動主旨:「白紙黑字─台灣民間契書展」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8年06月24日~2008年08月24日
主題類別:活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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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臺灣自明清以來,民間向來有立契字的習慣,民眾認為立契字是「契約」成立要件。此種觀念可謂出自從前司法制度未完備,須以契字保法律關係;立「契字」只是得取得證據的方法而已,一般民間,仍有不立契字的契約亦得成立的誠信習俗話說。

  台灣用於法律行為的文書,依其名稱可分為契字、票及單三等。民間慣例的「契字」,又稱約字、合約字或約據,通常用有關田園、厝宅及地基等不動產的契約,其餘的重要法律關係的契約亦大多立之。

  民間稱契約為「約」,並稱立契字為「契約」,律例所稱的「契」及「約」亦同。臺灣民間契書,或稱契約、契據,土名契紙或舊字契。其格式承襲自明清時代中國福建民間契字所套用之名稱及格式。
  臺灣民間契約的種類繁多,大致可分為有關人事類之招婿字、賣子契、買童養媳字、買查某仔字、男女婚約書、招婿養孫合約字………等等;另一類為不動產類土地或建物之賣契、交換字、永退耕字、退戶字、讓地字、遜讓字、付管字、典契、雜契、番契………等等。
  臺灣的慣例,契約依提出意願及同意成立,要有當事人合意。「契」本來就是約的證據,所以「契約」是有證據的約。約用於人與事時,是當事人的一方欲拘束對方,並使之負其法的責任關係,民事上私法的契約,也是一種約,具有法的效力。

  本展特邀請台灣古文書收藏家,提供展出私人珍藏之民間古契書,內容有婚嫁之契、過房之契、收養之契、賣子賣妻之契等等。契書的展示,表露出臺灣傳統的生活習俗、互動誠信;更呈現臺灣農業社會的民情采風,宗法禮俗等社會意識,及鮮為人知的一段段辛酸血淚故事。
  透過一張張斑白泛黃的白紙黑字,觀眾可一窺當時台灣傳統的民間庶民文化,更可了解到,處在法治社會當下的今天,「契約」的諸多民間習俗,仍抖動著旺盛的生命力,奔竄活躍在我們的社會風俗習尚,豐富著我們的文化思維。

 

轉載至http://w5.kcg.gov.tw/khm/exhibit/Old_Common/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