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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人):
花蓮縣文化局
活動主旨:花蓮縣政府受理申請補助文化藝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5月1日~2009年06月30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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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花蓮縣政府受理申請補助文化藝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為推展本縣藝術欣賞人口及加強藝術教育,邀請國內外演藝團體辦理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等演出活動,落實藝術生活化普及表演藝術,扶植具有潛力之演藝人才,保存優良傳統表演藝術,促進地方藝文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補助種類:
  (一)音樂類:包括聲樂、器樂、歌劇及創作發表等音樂藝術。
  (二)戲劇類:傳統戲曲、舞台劇、地方戲曲、民俗技藝等。
  (三)舞蹈類:現代舞、芭蕾舞、傳統古典舞蹈、地方民俗舞蹈等。
三、申請補助及審查時間:每年於一月、六月辦理審查,每項申請補助之案件,最遲應於審查前(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底)提出申請。
四、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凡中華民國國籍,具有公開演出經驗者(檢附身份證及相關證明資料)。
  (二)經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且具備公開演出經驗者(檢附相關影本證明。)
五、送審資料:立案證明資料、節目企劃內容、演出者簡歷、節目內容、經費概算及需求、預定演出時間、連絡人電話、有關附件照片光碟等,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
六、資料審核方式:分初審、複審與臨時會辦理。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二)複審:由本局召集相關專家學者評審。
  (三)臨時會:未及於規定送件期限申請者,另專案簽辦。
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審查前,由業務單位彙整申請案,製作「申請摘要表」並審查資格。
  (二)審查委員就表演藝術活動計畫之精神,會議討論不適合補助之對象。
  (三)審查結果分三級:
   1、第一級:其節目由本局部分補助經費。本局需列入主辦單位,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售票自籌,票房收入扣除應得部分後,如有盈餘應將餘款繳還縣庫;每場需提供本局貴賓券三十七張。
   2、第二級: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合辦(須負擔水電清潔、燈光空調費),票房由申請單位負責,並提供本局貴賓券三十七張。
   3、第三級:本局提供人力及文宣支援,並辦理場地租借相關事宜。
  (四)審查結果應即通知申請團體並公布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本計畫補助對象:
  (一)同一年度相同團體或個人業經本局補助者。
  (二)曾受本局補助之團體,經評估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遲延結報經費者。
  (三)最近一年有違反本局合約及場地使用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
九、接受本局補助之案件須依計畫執行,若計劃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即函報本局核准或備查,本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利。
十、活動時由本局拍攝錄影及演出單位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為宣傳推廣之需要,本局有使用重製之權利。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