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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 add_this [ 加入我的訊息追蹤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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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09年07月17日~2009年12月31日
主題類別:補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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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團隊長期駐點合作機制,協助各地演藝場所建
  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展演品質,促進演藝團隊藉由固定展演場所規劃穩定發展目標,以營造國內
  表演藝術環境,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係指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
  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

三、本要點所稱演藝場所,係指國內以推展表演藝術為主要營運目的之公、民營演藝廳、中心、館
  舍、文化園區、藝術村等場地。

四、本要點媒合演藝團隊及演藝場所雙方,由經管演藝場所者提出可用空間,供演藝團隊進駐,並
  於團隊進駐期間,辦理合作計畫。

 (一)計畫內容:視場地情形及雙方合作模式,計畫內容得包括排練、演出、辦公、營運、創作
    、人才培育、講座、工作坊、倉儲及其他,可加強與當地之互動,並得於進駐點以外之場
    所辦理成果展演。

 (二)進駐期程:最短不得低於二週,最長以三年為一期,並應分年提送本會審核。

五、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符合第二點所稱之演藝團隊,立案滿一年以上,於取得進駐場所之駐點合作同意
        書後,得向本會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二)第二類: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推動表演藝術相關之非營利文化藝術基金會
        ,立案滿一年以上,於取得進駐場所之駐點合作同意書後,得向本會申請本要點
        之補助。

六、補助項目:

 (一)補助所提駐點合作計畫之部分經費,包括進駐所需之場地使用規費或場地租借費(含水電
    、保全、清潔等費用)、排練費、演出費、旅運費、講師鐘點費、文宣費,以及為協助場
    地營運所聘請之專案人員人事費等。

 (二)同一計畫已獲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其他專案補助者,本要點指定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三)同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所提計畫,至多以補助二項計畫為限。

七、申請期間:依本會公告期程辦理。

八、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駐點合作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駐點合作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立案或登記證明。

九、申請方式:

  於本會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二份郵寄或親送本會申請。以郵寄方
  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
  送申請文件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會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本會遴聘派之。 前項評審委員
  之組成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術行銷
    及全國團隊生態觀照等相關經驗。

 (二)評審委員在評審程序中,本人暨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擔任團隊負責
    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或與接受評審之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三)第一款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四)審查程序:由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審定補助金額。

十一、審查結果須經行政程序完備後公布。審查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十二、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本會將俟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
   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十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受補助單位應於駐點合作計畫完成後,檢具領據、原始
     支出憑證、全案成果報告書紙本及數位光碟資料(含成果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
     六分鐘)各一份,辦理核銷及撥款相關事宜。

  (二)補助款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者,補助款撥付以分二期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補助
     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本會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並依契約辦理撥款相
     關事宜。

  (三)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
     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
     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
     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五)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之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
     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
     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本會得就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補助計畫之情形組成評鑑小組,於契約期間內進行訪視;訪
   視結果相關資料,作為下年度評選之重要參考。

十五、受補助單位配合事項:

  (一)提供成果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不限地域、時間
     、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

  (二)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取得駐點合作單位
     同意後函報本會備查。

  (三)詳實記錄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會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四)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契約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
     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 、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
     活動二週前通知本會。

十六、受補助單位如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
   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並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
   申請案。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加檔案:申請書及相關附件